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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的审查。为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针对《行政法》的部分重点知识点进行详细解析,第一时间提供考生,本文将为考生解析规章的审查这个知识点。 精彩链接:
1. 审查主体: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酒后驾车的处罚。 2. 审查中的征求意见 (1)发送征求(第20条)。同行政法规的制定。 (2)实地听取(第21条)。同行政法规的制定。 (3)会议听取(第22条)。同行政法规的制定。 (4)社会公布与听证(第23条)。规章送审稿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②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③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④经过本部门批准,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对此要注意以下几点:①以上四点条件全部满足的,才予以社会公布或听证。②注意与起草阶段社会公布程序(15条)的区别。③注意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中社会公布与听证要求的不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第2项、第22条)。 法律||教育网 3. 审查中的协调意见。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上报本部门/政府决定(第24条)。这与行政法规的制定基本相同。 4. 草案的形成与提请审议 (1)法制机构负责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注意,若是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的规章无需此环节。(第26条) (2)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