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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
为。聚众斗殴罪的危害行为是复杂危害行为,要求同时具备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
一方的人数达到 3人以上,该方即可构成聚众斗殴罪。构成聚众斗殴罪不需要双
方都具有斗殴故意。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都是实行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社会公共秩序。重伤以下的健康权属于随意
客体,有可能受到侵犯,也有可能不受到侵犯。重伤以上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客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
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加者指除首要分子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重要
作用或者直接致人重伤、死亡者。聚众斗殴罪是必要共同犯罪。首要分子都是主
犯,积极参加者有的是主犯,有的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不要求有流氓动机,也不要求有不正当
目的,动机和目的不应该成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情节一般的民间
纠纷可不作为犯罪,但是民间纠纷如果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样构成聚
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有四种加重情形:“多次聚众斗殴”的“多次”应理解为在追诉期内累
计三次以及三次以上,且都没有受过刑罚处罚或者治安处罚;“聚众斗殴人数多,
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要从三方面综合认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
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不单对地点限制,同时应该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后
果;“持械聚众斗殴”中“持械”是指行为人使用器械或者向对方显示持有的器械。对
持械有预谋的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都应当认定为聚众持械;对持
械没有预谋的聚众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