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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的不同程序中,当事人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原告、被告之间的争议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是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己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的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以及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只有在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即给予同样的限制。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并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