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独树子村的农民向钦华因为建房差点钱,知道自己以前在巫山县打工的倒流水煤矿四号井内有电缆线,而且现在煤矿被法院查封后,只有一人看守,便想着偷电缆线卖钱,在行窃过程中被看守工人发现让其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向钦华趁其不注意将其打伤后逃离现场。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向钦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向钦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钢锯、矿帽、食物等物品,从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独树子村来到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倒流水煤矿(该煤矿由巫山县人民法院查封后交红椿土家族乡政府看守)。当日7时许,向钦华进入该煤矿四号井,用钢锯将矿井内暂未使用的铜芯电缆线锯断,每10米至30米锯成一截,将锯好的电缆线绕成线盘装在矿车里。当日晚,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向钦华将装满一矿车的电缆线往矿井外推,由于矿车轨道上有矿渣堵路,未能将矿车推出井口,向钦华返回家休息。同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向钦华又到倒流水煤矿四号井内,采用同样的方法锯电缆线,装满一矿车后,将矿车推至堵路处停放。同年9月25日中午,向钦华赶到倒流水煤矿四号井内,用锄头把轨道上的矿渣刨开,将一辆装满电缆线的矿车推出井口,将电缆线扔到崖下树林。向钦华刚把电缆线扔完,即被负责看守煤矿的王桂海发现。向钦华提出给王桂海给钱,要王桂海放过他,王桂海以要找其他看煤矿的人商量为由没有同意。向钦华刚离开,王桂海就将该情况报告给红椿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乡政府组织人员赶到时,向钦华已逃离现场。乡政府工作人员让王桂海继续稳住向钦华,等待时机将其抓获。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元。 2011年10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向钦华再次来到倒流水煤矿,准备将矿井内另一辆矿车上的电缆线偷走。向钦华刚进入四号井,就被王桂海手持木棒堵在井口处。王桂海让向钦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向钦华假装答应,与王桂海一起走出矿井。当两人走到倒流水煤矿炸药仓库附近的公路上时,向钦华趁王桂海不注意,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打在王桂海头部,王桂海受伤倒地后,向钦华又夺过王桂海手中的木棒,朝王桂海的手部、腿部打了几棒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桂海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钦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向钦华为抗拒抓捕,当场采用暴力手段,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向钦华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向钦华盗窃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他人的合法财产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