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机关中“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这一级的铁道、交通、民航、林业等公安机关。这些专门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拘留处罚,在未设置治安拘留所的地方,可送交所在县、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执行。 在农村尚未设置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公安机关要在《条例》实施前组织调查,研究办法,做好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委托工作,并在《条例》实施后加强检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文书,由公安机关按照统一格式印制。 五、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程序,除一般违反交通管理的处罚将另行规定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你看委托加工合同。对少数可以当场处罚的,在使用简易程序时,要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作出笔录,填写裁决书,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六、对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处罚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审理程序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这类诉讼案件,公安机关在应诉时,应确定诉讼代理人,由诉讼代理人出面应诉。听听产品外包加工合同。为便于熟悉情况,有利于应诉,治安处罚条件的诉讼代理人,可由承办治安案件的业务部门或者法制部门,选择熟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诉讼知识的人员担任。 七、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对受拘留处罚的人不使用械具或用囚车押送。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限定到拘留所接受处罚的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二十四小时。 八、要结合贯彻实施新《条例》,加强治安拘留所的建设和管理。为严格依法办事,目前治安拘留所与看守所尚未分设的应尽快分设,场所拥挤、条件简陋不适应需要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以改善。对被拘留人,要严禁打骂、虐待和侮辱人格,要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挽救工作,坚持依法办事,文明管理。 九、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书等法律文书,按统一式样(附后)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在执行中如需增加其他文书格式,各地可自行制定。 十、公安部一九八五年三月印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中关于保卫组织可作出治安处罚的警告、罚款裁决的规定,从实施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日起停止执行。今后对单位内部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保卫组织仍应积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治安处罚裁决权限的规定,报送公安机关裁决执行。 对《条例》所规定的一些原则的说明(或司法解释)等问题,将另行发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