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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劳动纠纷案件谈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时间:2012-08-08 11:12来源:粗线条的阿甘 作者:李剑啸 点击:
作者: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梁高伟 内容摘要:原告李某是河南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李某的岗位是统计,由于工作量减少和工作岗位调整,2009年,公司决定将李某调动工作岗位,李某不服从公司的调动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决定将李某的工资调整为每月80

作者: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梁高伟
内容摘要:原告李某是河南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李某的岗位是统计,由于工作量减少和工作岗位调整,2009年,公司决定将李某调动工作岗位,李某不服从公司的调动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决定将李某的工资调整为每月800元,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提起诉讼。笔者作为本案被告河南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阐述调整工资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由企业自主决定的观点。最终法院合议庭采纳了笔者的观点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恢复工资至原来标准的诉讼请求。本文从该案例入手,欲解决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和统一点,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化解二者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的用工关系。
关键词:工资调整 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案情回顾:原告李某是河南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从1994年开始,原告先后在洛阳A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洛阳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B公司变更为C公司)工作,岗位有出纳、会计、统计员、办公室文员等。2009年3月公司工程部并入办公室,李某的工作岗位是专管统计,由于工作量减少,公司决定将李某调动工作岗位,李某不服从公司的调动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决定将李某的工资调整为每月800元,李某不服诉讼至洛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用人单位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情况下,是否有权自己决定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调整员工的工资?
笔者作为被告河南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47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展开论述,来支持公司可以依法调整员工的工资,只能涨工资而不能降工资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最后,洛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河南C房地产公司是生产经营者,有权根据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工作岗位,对职工工资进行增加、减少等调整,只要不违反国家对最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围,他人无权干涉。原告李某调整后的月工资800元,没有低于同时期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故李某要求将工资恢复到每月1200元标准,并补发此前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这里,什么是企业的经营权呢?企业经营权是公司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主要内容,也是公司财产的主要实现方式。正确界定企业经营权的概念和范围,规范公司经营权的运作方式,这不但是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而且也是有效发挥公司制度作用的需要。
一般认为,对于经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经营权“是指人们利用物资,从事经营活动的物权形态”。是“经营的法律形式”。狭义的经营权则是“资产(资本)所有权衍生的、具有商品经营职能的法人他主物权。”经营权可分为法定经营权和约定经营权,其中法定经营权作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是企业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规范化为基础的。所谓约定经营权是指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约定创设新的法人所衍生的经营权。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为基础所发生的经营权。公司经营权作为企业法人经营权的一种,是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由公司企业独立行使的对公司财产的法律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司经营权的产生背景是为了克服传统的高度民主集权的国家所有权模式、发挥公司组织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而提出的。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中,“国家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最突出、最本质的标志之一。
民法通则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何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这个经营权含哪些权能?在1986年版的《民法通则概要》第十章所有权和其它物权中做了专节阐述。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的理论,国营企业对企业的财产没有所有权,但享有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的经营权的具体内容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俄罗斯民法典有类似的条文,规定固定给各个国家组织的国家财产,由这些组织经营管理。它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活动的目的、计划任务和财产的用途,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财产权可做广义、狭义多种解释,这里的财产权不能理解为是与人身权利相对应的财产权利,解释为是与民法通则经营权同等含义。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其首要环节是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作为一个企业 ,立足之根本是要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遵纪守法 ,为社会服务 ,发展之根本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为所有者创造经济效益 ,实现资本的增殖。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经济细胞 ,也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增收创利是企业的生命之源。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把企业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寻求和构筑一个全新的企业运行机制 ,改革开放十多年来人们进行了种种探索 ,例如 :放权、扩权、租赁、承包等等 ,这些办法不同程度地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最终都没有真正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目标选择的理论和实践的若干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化 ,愈来愈清楚地证明 ,其主要结症是在产权关系不明确的问题上触礁搁浅了。国有企业的自负盈亏问题是长期以来未解决的一大难题。究其原因 ,往往归结于企业无自主经营权。
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的内容较为广泛,牵涉到生产、供应、销售和人力、财力、物力等诸多的方面和问题。概括地说,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统一管理,保证国家利益或国家所得的前提下拥有的主要经营权有:①生产经营方式的选择权,即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生产经营方式;②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即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安排企业的产供销活动;③自有资金的自主使用权,即根据国家对企业留利使用的有关规定,有权作出机动灵活的使用安排;④人事权,即有权依照规定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⑤资产运用权,即有权运用企业拥有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⑥工资、奖励形式决定权,即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条件下,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工资,有权对奖励基金自主分配;⑦联合经营权,即在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有权参与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或企业集团;⑧用工权,即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用工办法;⑨产品的部分定价权,即在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的管理和指导下,对非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企业有权依据市场供求,自行确定产品销售价格。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二者看起来似乎是相互矛盾关系。我们摒弃那种只宣称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反对提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损害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要做到:1.承认和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即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调职、换岗位、调整工资待遇。2.在承认和保护前者权利时,也要防止滥用该项权利,随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那么如何判断是企业滥用权利还是其合法行使权利呢?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负举证责任的是企业,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企业对劳动者调职、换岗位、调整工资待遇的合法、合理性。如本文案例,笔者向法庭提交了公司调整岗位通知、证明、岗位合并依据、职工不服从换岗证明等等,从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事实二者的全方位角度出发,充分证明了公司行使自主经营权合理、合法,最终得到法庭支持。
最后,如何做好调职、换岗位、调整工资待遇又要避免纠纷的发生,笔者认为以下三点要做好、落实到位:一、制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对于每一个岗位和职位都可从工资业务、技能、思想、身体等诸方面加以考虑。首先,确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各部门的职责技能。其次,根据各部门的职责技能,确定各部门的岗位分级标准和具体的岗位名称。第三,针对各岗位进行职务分析,制定职务说明、职务规范及岗位说明书。二、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增加调职、调岗、调薪的弹性条款。在实践中,许多企业的劳动合同中对于都有这样的约定:“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必须服从。”而很多企业也正是根据这条约定,而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这种约定只能说明企业有了这方面的意识,但操作不够规范严密,这样一种条款等于将用人单位的权利无限放大,有失公平而导致无效。而类似这样的条款“甲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内部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结果,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弹性条款就具有可操作性,劳动合同中既已约定了工作岗位,则应当相对稳定,用人单位不应随意变动员工的职位、岗位和工资,只有当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方可调整员工职位、岗位和工资。三、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调职、调岗、调薪相应的条件和情况。用人单位除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有关调职、调岗、调薪的弹性条款外,还可以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调职、调岗、调薪条件作出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并且可以对调职、调岗、调薪作出相应的规定。
只有妥善处理好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二者的关系,才能有效地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及时化解劳动中的矛盾问题,促进和谐的企业用工关系,为社会提供丰富的产品,满足人民需要!


参考文献:
【1】石先广编著的《劳动合同法深度解释与企业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2】《经济体制改革》2010年 第5期
【3】关怀编著的《劳动法学》法制出版社出版。
【4】邓广雄.对民营科技企业核心竞争力构建的思考[J];改革与战略;2005年12期
【5】李锐.浅析我国薪酬战略管理的相关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9.1.
【6】丁月华.全面薪酬战略——企业创新型人才的激励机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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