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院队伍建设中的重要课题之一,公务员职务设置问题非常值得深究。本文中,笔者拟围绕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公务员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本院辖区内A区法院与B县法院为调研样本,谈几点粗浅想法,希望对推进队伍建设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有所帮助。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处级非领导职务比例呈现“区高县低”,不适应法院工作整体需要。调研中,笔者发现基层法院特别是县一级法院的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偏低,职数较少,区县法院之间差距较大,反映也较多。劳人薪[1987]56号文件规定,委托加工合同。直辖市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人员中,处级干部比例与省辖(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即处级干部与全院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4.2,最高不超过1:3.5,但该文件对直辖市县人民法院处级干部比例未予明确。 通过调研,笔者发现直辖市区人民法院的处级干部比例比较合理,而县一级法院的处级干部比例由于未明确规定,已不能适应现阶段直辖市县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需要。如A区法院的处级干部与处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为1:2.56,而相距不远的某县法院的比例只有1:6.75,处级干部比例仅为前者的三分之一左右,呈现出直辖市区人民法院的处级干部比例相对较“高”,县人民法院的相对较“低”的特点,区、县两类地区法院之间的差距较为明显。鉴于目前法院干部执行职务职级工资制,干部的工资多少与职务职级高低之间有紧密联系,加之各区县组织部门对此类政策掌握尺度的不平衡,致使“处级非领导职数设置偏低,职数偏少”成为基层法院特别是县法院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基层法院内设机构“级别未明确”。调研中,基层法院反映内设机构级别没有明确,致使部门中层干部的职级普遍偏低,特别是县人民法院的中层正职,基本上是按科级副职领导序列安排,较长时间内未能得到很好解决。如A区法院内设机构已明确为正科级,其正职的职级均为正科级,而B县法院内设机构正、副职共18人,其中正职仅5人,占同类人员的27%,与区人民法院相比,县法院内设机构级别明显偏低。 (三)审判行政“职数混用”的现象客观存在。劳人薪[1987]56号文件中所涉及的职数比例均以审判业务人员为统计口径,但现实中,不少法院在职数使用上还存在“审判业务人员”与“行政人员”相混用的情况,给科学合理使用职数带来一定影响。如调研中,A区与B县两个基层法院共有处级干部33人,其中在行政岗位工作的有6人,占同类人员的22.2%,在审判业务岗位工作的有27人,占同类人员的77.8%;科级干部有132人,其中在行政岗位工作的有22人,占同类人员的五分之一,在审判业务岗位工作的有110人,占同类人员的80%。尽管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工作已推行多年,但进展并不明显,审判业务人员与行政人员职数混用的情况仍然客观存在。因为,中层领导干部职数是组织部门下达的,行政岗位没有单独列编,尽管审判、综合部门干部有适当交流,但实际上是职数通用的,综合部门也有相当数量的具有法律职务的干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