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4日 铜陵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皖政〔2002〕60号)、《关于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8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已确定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纳入城市土地统一规划、征收,不纳入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范围。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不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或者村庄建设规划;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想知道委托加工合同。节约集约用地; (三)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四)明晰土地产权,依法自愿; (五)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有偿、有限期、可流动的使用制度。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交易市场,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进行登记,确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指建设用地)使用证。 依法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八条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三章 有偿使用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批准权限在市、县人民政府,其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执行。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其实委托加工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产生的土地收益。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二)集体土地所有者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登记并领取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有偿使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集体土地所有者已完成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含承包人)应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原集体土地使用者(含承包人)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双方按照下列规定协商确定: (一)对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进行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