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湖州正达红木家俱厂于1994年起向兰天公司承租本市威莱大街247、249号营业房。原湖州正达红木家俱厂已于1997年注销工商登记,李昱明为原湖州正达红木家俱厂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10月18日,李昱明仍以湖州正达红木家俱厂的名义与兰天公司续签了一份,约定兰天公司将威莱大街247、249号营业房继续出租给湖州正达红木家俱厂使用,租金为每年元,租期为6年(自2004年4月1日起至2010年4月1日止)。2004年底,李昱明为经营需要,在租赁房屋外墙搭设了钢结构广告牌一块。2010年2月10日,李昱明与另一股东投资设立了湖州正达红木家俱有限公司,李昱明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所涉的承租营业房也由正达公司接手经营使用。2010年4月1日期限届满,兰天公司告知李昱明及正达公司租赁到期后将不再续租,并要求及时搬出。因正达公司未能及时搬出,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兰天公司对租赁房屋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措施,但正达公司仍在营业房中从事商品销售经营活动。 2010年4月21日,兰天公司工作人员到租赁房屋内,将正达公司陈列在店堂内销售的家俱搬移到一边,并将自己的商品家俱搬入,并将营业房门锁进行了更换。当天晚上,李昱明带了员工撬掉兰天公司锁在营业房上的门锁后,将营业房内属正达公司的家具大部分搬出,仅留下少量家具。事实上委托加工合同。次日,正达公司称家具被窃,兰天公司遂向警方报案,经警方介入调查,李昱明陈述了家具系其带领员工搬走之事实。4月22日下午,兰天公司和正达公司双方均在租赁房屋大门上加装了门锁一把,造成双方均不能进入和使用营业房的状况,以致纠纷成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