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的权限。在中常常遇到“处分的权限”的问题,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小编通过本文为广大考生理清复习处分权限的思路。 精彩链接:
本条例对处分权限的规定,是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中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免权限的规定相配套的,大家可以将他们结合起来学习。有关处分的权限的规定总结如下: 1. 总的原则:公务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谁任命谁处分)或者监察机关决定。(第34条) 2. 对于以下特殊人员的处分,本条例作了特殊规定: (1)国务院组成人员(第35条)。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包括以下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处分遵守以下规定:①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②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即先罢免或免职后,再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2)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人员(第36条) 这些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①给予处分,由上一级政府决定(省级由国务院决定)。②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若为副职,也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 法律||教育网 拟给予乡镇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注意: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政府、国务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上述人员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并通报下级人大常委会。 (3)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第37条)。这些人员包括: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①给予处分,由本级政府决定。②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 免去职务前,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