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来源是多元的,那么法律很容易被既得利益集团、阶层绑架,导致朝令夕改,以至于二次立法,甚至于篡改法律。法律是由它的精神和原理指导下形成原则、规则、罚则等构成,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作用于社会秩序。虽然国家法律,不可能由立法机关独立完成,也不可能独自完成。所以,采取授权立法,授权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弥补立法能力不足,组成法律创制体系,并无不当。但立法机关仅授权立法,授权适法机关解释,徜若不加以规约、引导和严格审核,那么后者二次立法,出现偏离法律原理导向,曲解法律精神时,也就无能为力纠正它。由此出现名义上单元立法,实际就是多元立法。所以,没有立法动机的产生法律,可能名义上法律,决不是国家意志的法律。当然,一些机关部门以“我的地盘我作主”进行第二次强横“立法”,就是破坏法律存在,会使法律形式多样化,危害法制统一,最容易使法律存在不统一。例如,律师部分执业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却在适用机关利用职权行使解释法律便利,被它的二次立法时消弥得无影无踪,如在实务中刑案会见被告人时间权保障等。同一事实,不同法律结论,不能使被法律规范的人所信服,争议据此产生,出现不必要利益争执。如房屋拆迁补偿,常出现会吵会闹的往往多得益,少吵少闹往往少得益,不吵不闹者往往最吃亏的,这样不公平现象,大行其道。为此出现为拆迁维权者不惜生命拼博,这不是法律存在多元化促成的吗。有网友说得好,“法律的本义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分配是法律技巧问题,而最令人担心的是在分配公平正义时的不公正。事实上要实现公正其实很简单:就是由一部分人分饼,由另一部分人优先选择。”拆迁建设的初级阶段的国情,不反对依法的强拆,但有二次立法,利益被私心化的存在,最终导致立法机关初始法律精神和原则而失衡,由此所谓法律存在不再法制中的法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