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郑州省曲靖市会泽县大桥乡某村的阿虎心生邪念,两次到邻县巧家盗窃他人马匹后落网,最终受制裁,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阿虎于2011年6月21日,在巧家县马树镇八皮村何家村处,将徐某家的两匹马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两匹马总价值8500元。于同年7月3日,委托加工合同。再伙同阿谷在巧家县马树镇八皮村何家村处将祖某家的一匹马、朝某家的两匹马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三匹马总价值元。 法院审理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被告人阿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元,被告人阿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元,已达数额巨大,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虎、阿谷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阿谷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由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结合被告人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等犯罪情节综合认定,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告人阿虎、阿谷犯盗窃罪,判处阿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阿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郑州省高级人院、郑州省人民检察院、郑州省公安厅云高法发[1998]58号《关于印发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元为起点。故本案二被告人已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情形。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