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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业务相关会计及税务处理

时间:2013-08-30 00:5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引言 A公司(以下简称A)是一家制造企业,将


  以B为一般纳税人且收回的X产品不用于连续生产的情况为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X 1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Y 100000

            ——加工费 20000

  如果A未能按约定足额收回委托加工的X产品的,则应视合同约定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合同约定折返相应的价款,则属于退还加工费、税金、材料费的部分,按原口径冲销相应的金额。按约定要赔偿的,具有折让性质的,同样按原口径冲减相应项目金额;属于合同违约金性质,计人营业外收入。

  (2)合同约定B以自产产品补足应交付产品的,A不需做会计处理,如果是分批次交付货物,只需要按比例转销“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余额,并作备查登记。

  (3)抵顶以后批次应付加工费等的,或者抵顶以后批次Y材料的,按折算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委托加工物资”,将来支付加工费时,再做相反记录。或者只对折算金额做备查登记。

  四、受托方的业务处理

  因为实践中可能存在两种运作模式,故也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相应的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相应数据如前,这部分不再分析。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受托加工业务中所收到的材料和加工完成的产品,不严格符合资产定义,不属于受托方的资产,在新准则体系下,应该做备查登记,但实践中因合同协议约定条件不同等,仍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尤其是会计处理应该充分考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不能简单地按名义上的业务类型来进行处理。

  1.受(委)托加工协议中只约定了提供的主材数量和应该交付的加工产品数量的,或者因为所加工产品是应税消费品,按税法要求约定了主材成本,但实际上交付完工产品(包括应退还下脚料)是以数量为准。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使用“受托加工材料”之类的科目,而只需对所收材料作备查登记,不核算其价值。

  采购辅料时:

  借:原材料 5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贷:银行存款 5850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需要核算进项税。

  核算加工成本,假定发生人工成本5000元,制造费用2000元,则作如下处理:

  借:生产成本——加工成本 12000

    贷:原材料 5000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5 000

      制造费用 2000

  产品完工后入库时除结转生产成本,还要做备查登记:

  借:库存商品等 12000

    贷:生产成本——加工成本 12000

  交付货物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确认收人和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处不需要单独核算销项税。

  如果是应税消费品,还应该代收应交消费税,按背景资料中B企业同类产品销售单价为150元,则1000件X产品的消费税应税销售额为150000元,应纳消费税7500元(150000×5%)。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 7500

  2.委托加工协议中不但约定了所提供材料的数量,还约定了所提供材料价格以及加工产品的数量及价值,或者企业自身生产某产品并受托加工同一产品。

  (1)加工企业可以在收到材料时,增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科目或者明细科目,或者在应付账款下设置“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或分别付款对象进行明细核算,作为过渡。

  借:受托加工材料

    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

  (2)实际领用主材及其他辅料和人工成本等按自身生产的成本核算方式核算即可(核算为生产成本及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

    贷:受托加工材料

      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3)产品、收取加工费和收取代收代缴消费税、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基本处理同上,只是在交付货物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

  (4)下脚料折价抵顶加工费,则按折抵的价格,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贷记“应收账款”,或者在收取加工费时直接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

  (5)如果交付的委托加工产品少于委托协议约定数量,可以分情况处理,如果留待以后补足,可暂时保留“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余额;如果以自产产品补足,不需要做特别处理;如果是退款,则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贷记“银行存款”。

  (6)如果多交付了委托加工材料,应该按销售自产产品处理。

  3.企业自产并同时受托加工产品,且实际无法分清的情形下,按规定可以统一视为自产产品,完工入库时,借记“产成品——#产品”或“库存商品——#产品”,贷记“生产成本”等。

  而企业自身并不生产销售X产品,仅接受委托加工X产品的,业务处理又有所不同。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该科目核算,但应当与合格商品分开记账。在加工产品交付委托方时,要按销售处理、结转销售成本,并同时结转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确认加工业务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受托加工业务成本”(该明细是为区别其他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产品”、“库存商品——#产品”等;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加工费”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加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

  要注意的是,在企业自产并同时受托加工产品的情形下,企业要注意规范核算,最好能将受托加工部分和自产部分分别核算,以降低税务风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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