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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拟禁中药提取委托加工

时间:2014-03-11 16:4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本报讯(记者乔宁)11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各地一律停止中药提取委托加工的审批;对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处方项下载明且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提取物,

  本报讯  (记者乔  宁) 11月22日,国度食物药品监视解决总局宣布《关于增强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视解决的关照》(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划定,此后各地一致遏制中药提取委托加工的审批;对中成药国度药品尺度处方项下载明且具有单独国度药品尺度的中药提取物,实验存案解决。

  征求意见稿划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凡不具备中药提取手段的中成药出产企业,一致遏制响应品种的出产,已得到核准的委托加工应一致废止。经地址地省级食物药品禁锢局核准,中成药出产企业可在异地设立前处理赏罚或提取车间;团体内部出产企业可共用中药材前处理赏罚和提取车间。

  征求意见稿明晰,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实验存案解决的中药提取物一致不得用于中成药出产。各省级食物药品禁锢局对提出存案的中药提取物出产企业,应凭证药品GMP和中药提取物的国度药品尺度举办搜查。切合要求的,核发《药品出产容许证》,并注明中药提取物名称;已取得药品核准文号的中药提取物,在该核准文号有用期届满后,不予再注册。

  征求意见稿夸大,中成药出产企业应成立药渣处理制度,对能疏散出完备药材或饮片形态的药渣采纳毁形等法子,防备流入药材或饮片畅通环节;对外提供和贩卖药渣的,应签署条约,明晰药渣数目、流向、用途等,成立可追溯的挂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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