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房主在“我爱我家”被骗 两千万元事件之完全法律解读
【再按】由于今天(2013/3/28)又有追踪报道(“我爱我家”愿意先行支付全部尾款),本博今天又有更新的评论,即下一篇,请网友一并关注!点下一篇或直接点下面的链接均可(本文也附在那一篇的文后)。 。因此,从法律角度详细解读此事件,很有意义。正文部分(即黑色字体部分)的评论是前日根据。若再有新闻跟进,评论也以这种方式进行累计式更新。
【跟进评论】 新信息一:经过了三个多小时的等候,“我爱我家”终于向7名卖主开出了用于刑事报案的“情况说明”。之前派出6名法务人员帮助卖主在朝阳法院民事立案,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现欲在民事诉讼中同法院交涉,通过司法鉴定函将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 真不知开出“情况说明”这点事为何如此难产。该事件本来已经拖了些时日,为什么还要让卖主再等半天呢,似乎还有拖延之嫌;而耽误时间越久,买主(诈骗人)出逃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法律追究的机率就会增大。“我爱我家”本承诺积极配合,而最积极的做法是,公司主动提供材料给警方,直接敦促警方予以刑事立案。 所谓财产保全,即法院对房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但是,即使将来由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出的房款也不能给卖主,而应依法支付给享有抵押权的贷款银行。所谓让法院出具“司法鉴定函”让警方刑事立案之说,要不是记者的笔误,就是蒙人之词,因为法院根本没有这样的函。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民事诉讼即应中止,并依职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所谓在诉讼中同法院交涉再移送公安,虽也可行,但太废时日,嫌疑人可能早逃之夭夭了,因而不是太可取。 新信息二:警方不再坚持说,不予刑事立案,而是建议卖主去联系更多受害人,同时写出报案材料。 建议警方根据执法为民的原则,急当事人所急,也根据诈骗类刑事案件需紧急侦办的办案规律,立即立案并展开侦查,及时从“我爱我家”调取监控,锁定张某后即限制其出境,然后实时进行抓捕。 新信息三:买主“张某”的代理人——顺义农民张某某家里,常有人去要账,张某某不敢在家呆,家里还装了探头,以防万一;名义买主李春岳、李海伶都是农民,家里较穷,根本买不起房。 现在看来,所谓的“大款”张某——那个典着大肚子的女人(是否真怀孕,卖主们十分怀疑),可能只在“我爱我家”出现了一次,甚至没有在这里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因为她称自己没有买房资格,她只是隐藏的实际买房人,名义买房人是“借来”的农民李春岳、李海伶等,代理授权委托书也由李春岳、李海伶等人来签,她只是来掏个首付而已;后来通过“职业农民代理人”张某某来同卖主签合同,也不用她露面。这样做的用处正在于,她在“我爱我家”连笔迹也不需要留下。 这些收点佣金、为骗子提供方便的农民,天天有债主上门,生活没了,这是他们应该付出的代价。他们家里都不富有,以后的日子也不好过,真应了“出来混,迟早要还的”这句话,早点还比晚点要好。 新信息四:北京市住建委表示,此前北京已推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但并非强制规定,下个月起,部分区县银行监管交易资金强制推行,以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政府在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张某的诈骗即不能获得成功,因为她承诺过户后用贷款支付余款,那她后来即使抵押也无法提现,而必须用来支付余款;有了这个系统,骗子用这种方式行骗的念头也会泯灭。 政府的服务就应该这样体现。问题也有,既然早已建成,为何不加大宣传,早点推广?另外,我也不赞成强制推行,每笔交易都书面建议和风险提醒当事人,让他们决策是非采纳,有的人认为根本没有风险、愿意自己承担后果,你凭什么要强制他呢?再者,政府和银行不能为此收取过高的费用(仅收少量的手续费即可),不然,政府和银行反而有借此案之机,共同为自己创造敛财机会之嫌。
【前日评论】 在北京,7名卖房人通过“我爱我家”房产中介公司,联系到所谓的“大款”买主张某(张声称无买房资格,可能给了个别顺义区农民一点好处,让农民当了名义买主);由于信任人“我爱我家”旗下的北京伟嘉安捷担保公司的协议保障,卖主在收了张某1/3的房款后即办理了过户。结果,约定的余款支付日期到了,张某却神秘失踪,而房子却已被张某多次抵押贷款甚至二次过户,共涉及9套房产,余款金额近2000万元。(3月26日《新京报》) 现在,张某杳无音信,“我爱我家”称担保公司是独立法人,自己不担责,只同意协助报警,协议追款;担保公司称只担保服务流程,不担保收回余款;名义买主农民反正只得了一点小利,也没有承担能力;警方认为这属于债务纠纷,不属于诈骗犯罪,不予刑事立案。好象大家都有自己的招,都没有财产风险。那么,卖主少则168万元、最多者达259万元的财产损失,真的只能由他们自己承担吗? 笔者认为,就报道反映的情况来看,买主张某、“我爱我家”房产中介公司和旗下的伟嘉安捷担保公司以及名义买主的顺义农民,都存在自己的法律责任。 一、张某的行为明显涉嫌成立合同诈骗罪,警方应当予以刑事立案,而不能借口一般债务纠纷来推诿 依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该罪有三档法定刑,一般情节(即数额较大的),在3年以下判处;数额巨大的,在3-10年内判处;数额特别巨大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本案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当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刑法第224条列举了5种成立合同诈骗罪的情况,具有其中之一即可成立该罪,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产后逃匿的(无法查明住处,手机又关机,再也无法联系上,是典型的情形),即是其中一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