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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甘肃省考录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2)

时间:2014-10-17 11:2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招录单位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应试人员照片及信息(报名登记表),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项目服务证和职称证书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同意报考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招录单位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应试人员照片及信息(报名登记表),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项目服务证和职称证书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同意报考的证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四项目人员”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对复审后符合条件的应试人员,发放面试通知书。在职报考人员不能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取消面试资格。凡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

  六、面试

  笔试成绩公布后,招录单位在资格复审的基础上,根据报考者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选(笔试有一门缺考或一门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省、市州考录办分别按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按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核定面试人员。对于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采取核减招录计划或职位合并的方式直至达到面试比例。省考录办将在省人社厅网站公布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准考证号、面试时间和地点、所带证件、注意事项、招录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

  七、考试总成绩确定

  报考人员的最终考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确定,笔试平均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单科成绩总和)÷笔试科目数]×60%+面试成绩×40%。笔试、面试和最终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八、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需进行体能测评的,体检前须进行体能测评。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能测评。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依据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录计划1:2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体检程序。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体能测评时间、地点由省、市州考录办另行通知。

  九、体检

  根据应试人员的最终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由省、市州考录办分别组织体检。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网上打印的准考证,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三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组织实施。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省、市州考录办安排考生到另外医院进行复检。

  省、市州考录办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体检医院和省、市州考录办应对复检项目保密。

  报考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市州考录办组织实施,同级公安、安全、司法等机关配合进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体检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考生,给予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的处理。

  体检不合格者,经省或市州考录办核准后,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能进行一次。

  十、考察

  体检结束后,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招录单位负责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并对考察对象深入进行资格复审。考察不合格者,经省、市州考录办同意后,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十一、公示和录用

  省、市州考录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体能测试、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省、市州考录办负责核实。若反映的问题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该职位形成的空缺,按最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若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经批准录用的人员,试行一年试用期。新录用人员须接受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予任职。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录用的考生,本人提出放弃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备查。

  十二、监督

  为了保证考录工作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市州和省直招录单位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十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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