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买房该怪“丈母娘”
女方要求买房的本质是甄别经济能力 “房子归谁”,是本次婚姻法新解释的一大敏感话题。为什么很多女性对“婚房”如此看重,这是因为房子原本是她们在婚前对男性经济实力的重要甄别标准。归根结底,婚前要求买房并非是对房子有什么特殊的迷信,而是因为房子是“一大笔固定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相比起股票债券期权之类,房子的价值显然更为固定,而且便于女性检验真伪。很多女性声称自己要房子只是图“安全感”,那么,如果对方在老家乡下买套便宜房子,她们会不会觉得获得了安全感?如果对方没有房子但却是一个年薪千万的职业经理人,又会不会因为“缺乏安全感”而拒绝对方呢? 婚姻法新解释不再将婚前个人独立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叫好的人会觉得,既然房子本来就是一方自己买的,那么离婚的时候当然没有理由要分给另一方;而很多女性则会认为,自己挑到一个经济实力尚可,买得起房的男性,而离婚的结果却跟嫁给一个买不起房的男性毫无区别,那么这场婚姻的损失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详细]
在房子问题上“弱势一方”并不吃亏 “一对男女,婚前购买100万房,男首付30万,余下70万,20年,每月还款5000。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场,40岁一枝花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这就是《新婚姻法》!。”这一条网上流传甚广的微博,其实完全建立在对婚姻法新解释的误解(姑且不说是污蔑)之上。 实际上,在婚姻法新解释中,婚后任何一方获得的收入,只要不是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都是作为双方的共同收入。全职太太和全职丈夫大可不必担心自己“没给家庭做贡献”,简单来说,结婚以后,无论一方处于何种状态,都有权获得对方一半的(非孳息)收入,那种担心妻子在家相夫教子没有收入,离婚以后会“净身出户”的想法,完全是因为对婚姻法的误解。 具体到上面这个例子,虽然首付是男方交纳,房产证上是男方姓名,但因为他在婚后支付按揭,因此离婚妻子就有权获得以离婚时房产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我们可以粗略计算一下,上面这个例子里女方关于房子能得到的赔偿绝非14万,首先在双方共同偿还的60万债务中,就有女方的一半,也就是30万,然后因为购房总共花费了150万(30万首付加120万按揭),而房产目前价值300万,升值一倍,因此女方有权另外再要求30万的补贴,共获得60万——如果仍然嫌少,为什么当初不自己交首付? …[详细]
“丈母娘需求”的本质是“丈母娘不供给” 中国楼市有所谓“丈母娘需求”的说法,开发商表示楼市很多所谓“刚需”都是丈母娘带来的,她们逼着女婿买房子才能结婚,但问题是,为什么丈母娘们只提出“丈母娘需求”,不提供“丈母娘供给”——为什么只肯逼着女婿给女儿买房,却不愿意自己帮女儿买房呢?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傅蔚冈先生发现,这个问题其实和继承权中的重男轻女观念有关,目前婚前买房大都是父母出钱,买房行为实际上是接受父母的财产馈赠,而传统观念中,一般都是男性获得继承权,而嫁出门的女儿没有继承权,因此男性的父母乐意给子女买房,而女性的父母一般都吝于对女儿馈赠财产。也就是说,之所以不少人会把该司法解释解读成为是对男性的保护,是因为他们在骨子里是认为女性不该享有和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不少有女儿的父母更是如此认为,因为在观念中,他们是不会为女儿购置房产的。当然,他们也就会从心底里认为这是对自己女儿的不公。…[详细]
二,新婚姻法让人不愿生孩子?
孩子是给丈夫生的吗? 为什么房子该男人买,一个最常见的理由是“女人给男人生了孩子,难道男人不应该有所补偿吗?”,类似的说法还有“男方买的房子归男方,那女方生的小孩也归女方可以吗?”但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本来就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财产,父母只对其负有养育的义务,虽然有些人觉得子女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但这无论从法律和道德上都站不住脚。从财务的角度来说,与其说子女是父母的财产,不如说子女是父母的负债。一般来说,离婚夫妻中获得监护权的一方,也没有谁说“我的孩子不用你出钱养”,倒是特别强调对方的养育义务。 很多女性觉得自己是在替男人生孩子,证据是孩子跟男人姓,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孩子必须跟谁姓,女方同样可以要求子女随自己姓,而且成年子女要给自己改任何名字父母都无权干涉。而如果非要强调“立足中国现实”,认为生孩子是在给男方“传宗接代”,其实无非就是把自己当成生育工具,而且按照同样的“传统观念”,女孩不具备“传宗接代”的功能,难道生了女孩以后又得把获得的房屋产权放弃掉?…[详细]
养育过程中女方成本更高,所以应该有所补偿? 大概把子女看作自己“负资产”的父母并不多(当然也并不少),这就涉及到一个经济学常识:价值是主观决定的。虽然养小孩又费精神又费钱,但是由于主观上乐意,生育行为对大多数父母仍然是有价值的——但也正因为价值是主观的,所以生小孩对每一个人的价值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丈夫想要孩子,而妻子不想要,那么生孩子显然是有利于丈夫,但如果情况相反,妻子想要孩子,丈夫不想要,那么即使妻子十月怀胎,又经剖腹之苦,但她其实只是做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而丈夫却要承受一个对自己不利的结果,显然他不会想为此买单。 当然双方可以就此谈判,例如想要孩子的丈夫可以对妻子说,“给我生孩子吧,我把房屋一半的产权送给你”,而想要孩子的妻子也可以对丈夫说,“让我生个孩子吧,以后全家的收入都由你支配”。但更聪明的办法是,如果男人想要孩子,那么他就找一个也想要孩子的女性结婚,这样生养小孩对双方都是一种满足,而不是谁为此吃了亏。…[详细]
要拿孩子换房子,婚姻法也并不构成障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