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性认为自己只有在得到对方房屋一半产权的情况下才愿意生孩子,那么显然她本意并不愿意要孩子,她完全可以去找一个同样不想要孩子的男人结婚,而不是去控诉婚姻法;如果她既想要小孩也想要房子,那么她完全应该去寻找一个愿意为了她生孩子而送她房子的男人,就好象梁洛施找到了李泽楷,她也没有必要控诉婚姻法;因为婚姻法并不禁止丈夫给生了孩子的妻子送房产。只不过,法律不应该强迫在婚前买房的男人和她进行这种交易,这正是婚姻法的改进之处。
三,婚姻法为什么不“保卫婚姻”
新司法解释其实并不“新” 这一次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引起轩然大波,其实也与中国人平时对这部法律不太关注有关。实际上在2001年之前,法院关于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在实际操作上就基本采用了被现在的条款所明确的原则,只不过这次司法解释将其白纸黑字写得更新清楚明晰。 至于婚前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谁交首付谁有产权的规定,其实也已经确立了接近十年。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十九条就已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详细]
不是在毁灭婚姻制度,而是在保卫这一制度 人们喜欢指责婚姻法没有保护“弱势群体”,实际上婚姻法要做到的是双方公平,而不是劫富济贫。人们觉得婚姻关系中必须存在对弱势群体的偏袒,部分是因为西方那些令人印象深刻的高额赡养费案例,在一些有天主教思维背景的国家,甚至规定男女离婚之后,只要女方保持独身,男方就必须供养女方,确实可谓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充分保护。 但必须看到,正因为西方婚姻法对女方的偏袒,而导致现实中低结婚率,高同居率,以及普遍的用婚前协定规避财产分割。中国2003年的结婚率为每千人12.6人,但2004年西方世界“最爱结婚也最爱离婚”的美国人结婚率却只有每千人7.8人,而英国的比例是5.1人,法国为4.3人,2005年,法国59%的新生儿父母都是没有结婚的,而且,这些孩子的母亲,大多数都不是单身母亲、未成年母亲或贫穷母亲,相反,各种社会背景和经济阶层的人都有,她们大多都是自愿在不结婚的情况下生下孩子的。 由于“未婚同居”渐成社会潮流。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法国政府1999年底为保护同居人群的权益,专门制定一项特殊法律,叫做“同居协议”,最近几年来法国“同居率”已经超过结婚率,“同居协议”有代替《婚姻法》之势,而同居协议之所以流行,恰恰是因为它较为平等的设定了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详细]
保卫婚姻是夫妻自己的事 婚姻法的另一大罪状是“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但是,婚姻法的作用,本来就不是保卫两个人的婚姻关系,既然两个人自己都希望结束自己的婚姻,法律非要“保卫婚姻”反而是不人道的,20年多前我们的制度就很注意“保护婚姻”,夫妻两人要办理离婚还得证明自己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了,这很难证明,常常需要夫妻在现场半真半假的打一架。 过去,人们担心中年女性会被丈夫抛弃,认为靠把物权,产权,债权弄得混淆不清,就可以增大离婚难度,降低离婚率,从而保障女性,这是一种很陈腐也很不现实的观念。这些人潜意识认为,离婚就是伤害女性,但实际上,媒体2009年从民政部门与法院了解到的信息则表明,在所有离婚案件与诉讼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比率高达70%至80%,离婚早已是女性主动而不是男性主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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