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世界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集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根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改观、转让和没落 第一节 不动产挂号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划定 第三章 物权的掩护 第二编 全部权 第四章 一样平常划定 第五章 国度全部权和集团全部权、私家全部权 第六章 业主的构筑物区分全部权 第七章 相邻相关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全部权取得的出格划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样平常划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策划权 第十二章 建树用地行使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行使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包管物权 第十五章 一样平常划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样平常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力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根基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度根基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晰物的归属,施展物的效用,掩护权力人的物权,按照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操作而发生的民事相关,合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罗不动产和动产。法律划定权力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划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力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罗全部权、用益物权和包管物权。 第三条 国度在社会主义低级阶段,僵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全部制经济配合成长的根基经济制度。 国度固定和成长公有制经济,勉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成长。 国度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统统市场主体的划一法律职位和成长权力。 第四条 国度、集团、私家的物权和其他权力人的物权受法律掩护,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加害。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划定。 第六条 不动产品权的设立、改观、转让和没落,该当依照法律划定挂号。动产品权的设立和转让,该当依照法律划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利用,该当遵遵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侵害民众好处和他人正当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干法律对物权还有出格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改观、转让和没落 第一节 不动产挂号 第九条 不动产品权的设立、改观、转让和没落,经依法挂号,产见效力;未经挂号,不产见效力,但法律还有划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度全部的天然资源,全部权可以不挂号。 第十条 不动产挂号,由不动产地址地的挂号机构治理。 国度对不动产实施同一挂号制度。同一挂号的范畴、挂号机构和挂号步伐,由法律、行政礼貌划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挂号,该当按照差异挂号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须要原料。 第十二条 挂号机构该当推行下列职责: (一)磨练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须要原料; (二)就有关挂号事项扣问申请人; (三)如实、实时挂号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礼貌划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挂号的不动产的有关环境必要进一步证明的,挂号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增补原料,须要时可以实地查察。 第十三条 挂号机构不得有下列举动: (一)要求对不动产举办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举办一再挂号; (三)超出挂号职责范畴的其他举动。 第十四条 不动产品权的设立、改观、转让和没落,依照法律划定该当挂号的,自记实于不动产挂号簿时产见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改观、转让和没落不动产品权的条约,除法律还有划定可能条约还有约定外,自条约创立时见效;未治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条约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挂号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按照。不动产挂号簿由挂号机构解决。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享有该不动产品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实的事项,该当与不动产挂号簿同等;记实纷歧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挂号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挂号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力人、好坏相关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挂号资料,挂号机构该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力人、好坏相关人以为不动产挂号簿记实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矫正挂号。不动产挂号簿记实的权力人书面赞成矫正可能有证据证明挂号确有错误的,挂号机构该当予以矫正。 不动产挂号簿记实的权力人差异意矫正的,好坏相关人可以申请贰言挂号。挂号机构予以贰言挂号的,申请人在贰言挂号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告状,贰言挂号失效。贰言挂号不妥,造成权力人侵害的,权力人可以向申请人哀求侵害抵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署交易房屋可能其他不动产品权的协议,为保障未来实现物权,凭证约定可以向挂号机构申请预报挂号。预报挂号后,未经预报挂号的权力人赞成,处分该不动产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预报挂号后,债权没落可能自可以或许举办不动产挂号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挂号的,预报挂号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卖弄原料申请挂号,给他人造成侵害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因挂号错误,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挂号机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挂号机构抵偿后,可以向造成挂号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挂号费按件收取,不得凭证不动产的面积、体积可能价款的比例收取。详细收费尺度由国务院有关部分会同价值主管部分划定。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品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产见效力,但法律还有划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无邪车等物权的设立、改观、转让和没落,未经挂号,不得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品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力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举动见效时产见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品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任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哀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力取代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品权转让时,两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承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见效时产见效力。 第三节 其他划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可强人民当局的征收抉择等,导致物权设立、改观、转让可能没落的,自法律文书可强人民当局的征收抉择等见效时产见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担任可能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担任可能受遗赠开始时产见效力。 第三十条 因正当制作、拆除房屋等究竟施为设立可能没落物权的,自究竟施为成绩时产见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划定享有不动产品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划定必要治理挂号的,未经挂号,不产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掩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吞的,权力人可以通过息争、调整、仲裁、诉讼等途径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产生争议的,好坏相关人可以哀求确认权力。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可能动产的,权力人可以哀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挫折物权可能也许挫折物权的,权力人可以哀求解除挫折可能消除伤害。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可能动产毁损的,权力人可以哀求补缀、重作、改换可能恢复兴状。 第三十七条 侵吞物权,造成权力人侵害的,权力人可以哀求侵害抵偿,也可以哀求包袱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划定的物权掩护方法,可以单独合用,也可以按照权力被侵吞的气象归并合用。 侵吞物权,除包袱民事责任外,违背行政解决划定的,依法包袱行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