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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网

时间:2013-06-02 02:0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研究生进修班是参加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考试、获得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的主要桥梁,是以某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为教学内容,对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或相当学力程度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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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究生知识详解
  • 来源:人大在职研究生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9-07
  •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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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历程

      我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在旧中国,高等教育发展极为缓慢,只有少数高等学校招收过一些研究生。从1935年到1949年,仅有200多名研究生被授予硕士学位。新中国成立后,研究生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从1950年到1965年,共招收研究生2.3万人。1966年由于进行“文化大革命”,研究生教育中断了长达12年之久。

      研究生教育真正开始有较大的发展,是在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制度以后。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一部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开始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从此,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目前,我国招收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专业已发展到381个,分布在88个一级学科、12个学科门类中。经教育部批准,现有招收硕士生的单位共799个,其中,普通高等学校454所,科研机构345所;博士生招生单位399个,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42所,科研机构156所。从1978年至1999年,累计招收研究生77.3万余人,其中,博士生11.6万人,硕士生65.7万人。

      已毕业的研究生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中间有相当一批人已成为教学、科研和部门的主要骨干力量以及学术带头人,有的获得国家发明奖和重大科技成果奖,一批具有开创性的科研成果不仅填补了国内空白、有效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而且在许多领域内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赢得了国内外的普遍赞誉。可以说,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和有限的教育资源,已使研究生教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为国家的教育、科研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经济和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体系也逐渐完善,研究生的种类和学习方式也非常灵活多样。除了全日制研究生以外,在职人员获得研究生学位的途径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成为一种广受欢迎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二、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与本科生相比,研究生更注重的是培养学生研究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特别是从事该学科科研教学的能力。但随着我国经济和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现在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体系也逐渐完善,呈现非常多元化的特点,如现在研究生非常明显地分化为学术性研究生和应用型研究生两大类。前者注重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而后者(如专业硕士)更注重的是学生的业务能力。

      三、研究生的种类

      研究生教育属于国民教育序列中的高等教育。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种类很多,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按照不同的方式,研究生有不同的分法。

      1、按攻读学位的等级划分

      按照攻读学位等级的不同,研究生可分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两级。前者简称“硕士生”,后者简称“博士生”。

      2、按学习方式的不同划分

      按照学习方式的不同,我国的研究生可分为脱产研究生和不脱产研究生。前者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又称全日制研究生;后者指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

      不脱产研究生按照入学和考核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包括参加十月联考的攻读专业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等)和单独考试取得硕士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3、按学习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不同划分

      按在校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不同,研究生可划分分为国家计划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委培生)和自费研究生。

      (1)国家计划研究生

      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又分为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研究生(简称“定向生”)。

      ①非定向研究生

      非定向研究生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实行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由国家和学校提供全部学费,住宿费需要自己承担,转户口和档案关系。

      ②定向研究生

      a.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b.凡属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即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养研究生。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养,只能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进行委托培养。培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均不得自行扩大定向培养用人单位的范围。

      c.定向生在录取前,必须签订考生工作单位、录取学校、考生本人三方签署定向培养协议,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d.定向生的形式:第一,由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二,从参加全国统考的在职人员中选定;第三,从推荐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人员中选定。采取上述三种形式的定向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国家教委规定的标准进行初选,并提出录取名单,经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二、第三种形式的定向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签订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采取第一种形式的在职人员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作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采用第二、第三种形式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待遇与脱产研究生相同,即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定向生的用人单位还可向定向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

      e.定向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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