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新专利法 >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网(4)

时间:2013-06-02 02:0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3、学历与学位的关系是什么?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而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在职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其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的同等学力(学习能力的“力”),不涉及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4、学力、同等学力与学历、同等学历的区别是什么?

  学力:是学习的能力的简称,指一个人的知识水平以及接受知识、理解知识和运用知识方面的能力。

  同等学力:指学习经历不同,但在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方面达到同等程度的人员。同等学力是在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通常指申请学位和报考研究生的考生中,虽然没有大学本科或硕士生、博士生学历,但通过自学或其它途径达到了大学本科生、硕士生或博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时的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同等学力是非本科、硕士毕业者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不具备硕士生、博士生学历的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同等学力资格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以及接受其报考或申请的单位的审核。

  学历:如上所说是指一个人学习的经历。

  同等学历:是指具有与某教育相同层次的学历或者获得同级教育但非同一学科、专业的毕业证书(包括相应的学位)。同等学历的概念在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中就有参考的意义。如研究生招生中经常出现的同等学历考生(非某一学科专业毕业的本科、硕士或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跨学科、专业报考硕士生、博士生;在学位工作中出现的非本学科专业毕业的同等学申请者(硕士、博士研究生或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跨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等。

  五、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途径

  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方式的多样化,人们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途径也灵活多样,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目的做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这些方式大体上可归为两种类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研究生学历教育是指:考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含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推荐免试和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自行组织的单独入学考试),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硕士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研究生学历教育大致有以下几种:普通研究生、单独考试研究生、参加一月统考的法律硕士和MBA。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

  非学历研究生教育是指: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没有学籍。毕业时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学历不变。研究生非学历教育大致有以下几种: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攻读专业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下面两节将做详细介绍。研究生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