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广伦]:网络上发微博、微信,大家首先对你的言行要负责任,特别是很多人出于无聊,在网络上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根据我们的《解释》,捏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不管是个人直接传播的,还是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之后没有起到应当保密的措施,致使信息被传播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我觉得在实践当中要提醒广大上网的同志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10:33] [人民公安报]:我注意到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间酌情从重处罚,第二条是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我想问一下不久前召开的网络谣言的是要明确的转发次数,这次没有明确数字,它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来认定多次,是由谁来认定?[10:34] [吕广伦]:这个司法解释当中讲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即为多次。和那个司法解释,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转发的次数不是一个概念。[10:34] [孙军工]:这里面第三条界定得很清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三次。又有后果的,一定要带着后果的,把这个要界定进去,这个一定要搞清楚,要不然这个问题容易出现偏差,编了三条就要追究责任了,是一定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每次都有这个后果。[10:35] [孙军工]:如果没有问题,谢谢各位。马上面临国庆假期,感谢各位媒体记者节前来参加我们的发布会,祝各位享受一个美好的假期。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吕庭长。谢谢。[10:35] 来源:人民网 作者: 编辑:. iTAG: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