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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专利法修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及时生效

时间:2014-02-10 23:2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资料显示,过去两年我国专利行政诉讼的平均周期是537天,远超行政诉讼法中的法定期限,这也是专利维权诉讼周期长的原因之一。要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对专利无效

  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

  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教授 李顺德

  根据我的理解,要澄清的几个问题包括:

  一是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修改目的是什么?其实就是要解决现在周期过长的问题。以往如果卷入侵权诉讼,又会涉及到无效宣告,在人力、物力、精力上拖得当事人筋疲力尽,效率不高。

  二是要解决周期过长的问题。从目前看,这涉及到执法体制的各个方面,包括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等。那么,专利复审委到底应该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如果维持现状,对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不服肯定是提起行政诉讼,专利复审委就是被告。如果不愿意当被告,可以参照国外的模式做准司法。如此,专利复审委就相当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决定相当于一审判决,对其决定不服,再进行上诉而不是起诉。

  现在专利复审委作出一个无效决定,并不是立即生效,因为要等着公告。“立即生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效请求不能成立,专利权继续维持。二是部分无效,或者是完全无效。个人觉得,这种情况下如果立即生效总体上对专利权人的权利的维护不利。按照现在的情况,还要等法院的终审生效才行。

  作为一般的行政决定,可能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应该是做完了以后就生效,为什么专利法中对专利权被无效这么谨慎,是有其历史原因的,这是各国多年历史经验的积累。

  所以,现在我们要综合考虑修法的倾向、利益的平衡等因素。如果能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汇总,供课题组再来做一个全面的衡量和考虑,问题可能就能解决得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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