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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凡专利的侵权鉴定

时间:2014-02-18 17:2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正文】 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上诉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冠豪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东莞市天盛特种纸制品有限公司 (简称天盛公司) 二、案情简介 2004年4月27日,冠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及其生


【正文】
    

  一、当事人环境

  原告(上诉人):广东冠豪高新技能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冠豪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东莞市天盛特种纸成品有限公司

  (简称天盛公司)

  二、案情简介

  2004年4月27日,冠豪公司向国度常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及其出产要领”的发现专利。该专利于2007年3月21日被授权通告,专利号为ZL200410027088.2,专利权工资冠豪公司。该专利现处于有用状态。冠豪公司发来日诰日盛公司未经授权,出产和贩卖的“可视彩色纤维丝防伪纸”或“彩纤纸”产物及其出产要领均落入冠豪公司专利权力要求的掩护范畴,以为天盛公司每年向市场出产供给侵权产物约2500吨,贩卖均价14000元/吨,该产物的均匀利润率为20.49%,每年获取犯科利润逾7000万元。据此,冠豪公司向法院告状。

  2008年9月8日,一审法院到天盛公司调取了彩色纤维无碳复写纸实样。冠豪公司在庭审中称该彩色纤维无碳复写纸与公证书所附的天盛彩纤纸是同等的。天盛公司称法院调取的彩色纤维无碳复写纸是其库存的产物,不能证来日诰日盛公司实验了加害冠豪公司专利权的举动。

  天盛公司主张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市场上已有很多原纸出产厂家出售无碳复写纸原纸或彩纤无碳复写纸原纸,且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天盛公司已对平凡无碳复写纸原纸和彩纤无碳复写纸原纸举办涂布,并将产物举办贩卖,本案涉及的产物不是新产物,举证责任应由冠豪公司包袱。为此,天盛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上海日奔公司的工商挂号资料、湛江冠龙公司的工商挂号资料等多份单子予以证明。

  按照冠豪公司提交的广东省科学技能谍报研究所的科技查新陈诉表现:在上述文献及数据库的检索范畴内,未发明有说起本项目创新点的“防伪纤维无碳纸”的文献及成就的报道。可是,冠豪公司提交给法院的陈诉复印件与冠豪公司庭审时向原审法院出示的原件固然陈诉内容、落款地方盖的章同等,但该陈诉原件封面上所盖的章及骑缝章是广东省科学技能谍报研究所的章,而该陈诉复印件封面上及骑缝处没有盖广东省科学技能谍报研究所的章,只是复印后冠豪公司在响应的处所加盖了本身的公章。该查新陈诉的完成日期为2003年8月8日。

  三、当事人诉辩

  冠豪公司诉称: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及其出产要领是冠豪公司的发现专利。该专利现处于有用状态。天盛公司未经授权出产和贩卖的“可视彩色纤维丝防伪纸”或“彩纤纸”产物,加害了冠豪公司的专利权。据此,哀求法院判令天盛公司:1、当即遏制出产和贩卖专利产物的侵权举动。2、烧毁制造侵权产物所行使的装备和库存侵权产物。3、抵偿冠豪公司经济丧失人民币500万元。4、抵偿冠豪公司为避免天盛公司侵权举动所付出用度12万元。5、包袱本案诉讼费。

  天盛公司辩称:1、冠豪公司没有提供专利挂号簿副本及专利年费交费单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专利权此刻的法律状态。2、冠豪公司称其客栈中的产物是涉嫌侵权产物,但未提供产物的正当来历,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产物为天盛公司所出产或贩卖,冠豪公司指控天盛公司侵权没有任何究竟依据。3、天盛公司于2001年已经购进涂布机,并出产出彩纤纸,时刻早于冠豪公司的专利授权日,依法享有在先行使权。4、天盛公司的涂布工艺与冠豪公司的涂布工艺有实质性的差异,比冠豪公司的技能先辈。5、冠豪公司没有举证证来日诰日盛公司出产、贩卖的产物落入其专利掩护范畴。综上,哀求法院驳回冠豪公司的所有诉讼哀求。

  四、审理功效

  一审法院以为:涉案专利产物是否为新产物,冠豪公司应负举证责任。因为冠豪公司提交的科技查新陈诉的复印件与原件有多处纷歧致之处,情势上存在重大瑕疵。且该陈诉的查新结论表现未发明有说起本项目创新点的“防伪纤维无碳纸”的文献及成就的报道,因此无法全面反应涉案专利产物是否为新产物。另外,该查新陈诉的完成日期为2003年8月8日,而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4月27日,该陈诉亦不能反应2003年8月9日至2004年4月27日时代是否仍没有说起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的文献及成就的报道。因此,该科技查新陈诉应不予采信。另一方面,天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天盛公司在2003年与肇庆大旺等公司贩卖彩纤无碳复写纸的单子。上述单子包罗明细分类帐、送货单及相干的发票。贩卖彩纤纸的发票上清晰注明销货单元为天盛公司,货品名称处表现有彩纤纸字样,发票的开票日期均为2003年。因此,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专利产物不是新产物,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存在该产物。鉴于涉案专利的产物不是新产物,按照专利法的有关划定,天盛公司出产的产物及其制造要领是否落入本专利的掩护范畴的举证责任仍由冠豪公司包袱。现冠豪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来日诰日盛公司出产的产物及其制造要领落入本专利的掩护范畴,冠豪公司应包袱倒霉效果。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冠豪公司的诉讼哀求。

  冠豪公司不平一审判断,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为,起首,按照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则的划定,证明产物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物的举证责任该当首要由被控侵权人包袱。同时,专利权人也该当包袱与其举证手段相当的举证责任。详细而言,在证明产物是否属于新产物时,该当起首由专利权人提供起源证据对涉案产物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物给以足够的声名息争释,然后再由被控侵权人提交辩驳证据,在此基本上,最后由法院团结两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综合认定诉争产物是否属于新产物。本案冠豪公司提供的《查新陈诉》固然因情势上存在重大瑕疵而不能予以采信,但涉案发现专利证书可以作为证明专利产物是新产物的起源证据,由于授予专利权的涉案专利产物该当具备的新奇性就已经起源表白其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在海表里不曾果真呈现过。在冠豪公司提供这个起源证据之后,假如天盛公司否定涉案专利产物是新产物,那么其该当提供辩驳证据来证明其究竟主张。鉴于天盛公司提供的贩卖发票仅能证明其曾经贩卖过一种名称为“彩纤纸”的复写纸,并不能证明贩卖发票载明的彩纤纸就是涉案被控侵权的彩纤纸,因此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产物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果真呈现过。按照现有证据该当认定涉案专利产物是新产物。

  其次,因为产物权力要求系由要领特性限制,以是判定被控侵权产物及其制造要领是否落人专利掩护范畴,涉及的配合题目都是被节制造要领与要领专利是否雷同。鉴于专利产物是新产物,因此按照专利法的划定,实验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专利权人证明侵权人出产的产物与其依照专利要领直接得到的产物属于同样的产物。本案中,冠豪公司主张按照产物的外在特性、成果和用途等认定被控侵权产物与涉案专利产物是同样产物。但产物的外在特性、成果和用途等仅是产物的部门特性,具有雷同外在特性、成果和用途的产物并纷歧定是同样产物。因此,冠豪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物与专利产物雷同。因为两者不是同样产物,因此在产物的出产要领是否雷同的证明责任上,仍应由冠豪公司举证证来日诰日盛公司行使的产物制造要领落人其专利要领的掩护范畴。因为冠豪公司未提供充实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物与涉案专利产物是同样产物或实质上等同的产物,也未能证明被控侵权产物的制造要领落人其专利要领的掩护范畴,因此冠豪公司该当包袱举证不能的倒霉效果。综上,二审法院讯断维持原判。

  五、重点评析

  (一)“新产物”的几个法律题目

  1.“新产物”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本身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无法证明时要包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加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划定,产物可能制造产物的技能方案在专利申请日早年为海表里公家所知的,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划定的新产物。反过来领略,假如某项产物属于新产物,那么它在专利申请日早年不为海表里公家所知。按照待证究竟分类理论,产物不为海表里公家所知属于悲观究竟。悲观究竟是指不曾产生的究竟。要求专利权人包袱举证责任证明这个悲观究竟,不只客观上无法完成,并且也与《证据划定》第七条确定的按照当事人举证手段分派举证责任的原则不符。究竟上,无论专利权人提供几多证据均不能穷尽性地证明其专利产物在申请日早年不曾在海表里果真呈现过,而侵权人要证明专利产物曾经呈现过,只需提供一个证据即可。因此,思量公正原则的同时分身证据间隔、获取证据的利便水划一身分,即从当事人的举证手段角度来思量,证明专利产物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物的举证责任该当首要由侵权人包袱。虽然,这并不料味着专利权人可以完全免去举证责任。专利权人也该当包袱与其举证手段相当的举证责任。详细而言,在证明产物是否属于新产物时,该当起首由专利权人提供起源证据对涉案产物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物给以足够的声名息争释,然后再由侵权人提交辩驳证据,在此基本上,最后由法院团结两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综合认定专利产物是否属于新产物。

  2.“新产物”的证明尺度

  承前所述,既然“新产物”的举证责任该当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公道分派。那么,当事人应该提供奈何的起源证据才气证明专利产物是“新产物”呢?这一点对付原告出格重要,由于被告只需提供一份有用辩驳证据就可以否认专利产物是“新产物”,而原告不能穷尽性地提供证据证明专利产物是“新产物”,因此原告必需提供证明力相对较强的起源证据证明该究竟主张可能对该究竟主张举办充实声名。

  就这个题目而言,一样平常以为,科技部分出具的判断评价陈诉、科技谍报部分出具的查新陈诉、行政主管构造或相干行业协会出具的新产物证书都可以作为专利产物是“新产物”的起源证据。题目在于,专利证书自己是否可以作为专利产物是“新产物”的起源证据。换言之,专利产物的新奇性是否可以证明其就是“新产物”。笔者以为,这个命题根基上是创立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加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宣布之前,对“新产物”的表明尚无定论。凡是以为,所涉产物在专利申请日早年不曾在本国市场呈现过即可认定为“新产物”。

  按照2001年修订的专利法,专利的新奇性是指,在申请日早年没有同样的发现可能适用新型在海表里出书物上果真颁发过、在海内果真行使过可能以其他方法为公家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现可能适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提出过申请而且记其实申请日往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因为一项已经得到授权的产物权力要求被推定为具备新奇性(尤其是对付发现专利而言,其在被授权之前已颠末专利行政部分的检索,权力更为不变),因此按照上述新奇性的要求,可以以为该授权产物在申请日前不曾呈此刻“海表里出书物”上,也不曾在海内(不限于“市场”)果真行使过。从两者的较量可以看出,“新奇性”的认定尺度显然比“新产物”的认定尺度更为严酷,因此,具备“新奇性”的专利产物虽然可以认定为在申请日时亦为“新产物”。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对“新奇性”作出了更为严酷的新界说。在该法中,新奇性是指该发现可能适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能;也没有任何单元可能个人就同样的发现可能适用新型在申请日早年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提出过申请,并记其实申请日往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可能通告的专利文件中。而专利法所称现有技能是指申请日早年为海表里为公家所知的技能。因此,若“新产物”的认定尺度仍限于“海内市场”的话,那么这个认定尺度更为严酷的新奇性越发可以作为专利产物为新产物的证明。

  在前述司法表明对作甚“新产物”作出明晰表明后,“新奇性”和“新产物”的较量尺度(除新奇性中的“抵触申请”尺度之外)已经同一为是否在申请日早年为“海表里公家”所知。这样,既然两者尺度雷同,那么具备新奇性的专利产物虽然也就是新产物。

  (二)对“雷同产物”的判定

  按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物制造要领的发现专利的,制造同样产物的单元可能个人该当提供其产物制造要领差异于专利要领的证明。凭证上述划定,专利侵权案件涉及新产物制造要领的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自动合用,而是有前提的。只有当专利权人证明侵权人出产的产物与其依照专利要领直接得到的产物属于同样产物,而且证明依据其专利要领所直接得到的产物是一项新产物之后,举证责任倒置方能合用。

  然而,涉案专利产物由要领特性限制的特质使这个题目变得非常伟大。专利产物的这个特性注定了在判定同样产物时必需援引要领专利才气表明产物专利的掩护范畴进而举办同样性判定,可能说,只有通过证明出产工艺雷同才气证明被控侵权产物与专利产物是同样产物。这势必会使原告陷入两难田地。由于原告证明同样产物的目标为了实现举证责任倒置,从而实现将证明两个制造要领差异的举证责任分派给被告的目标,这样他就可以停止包袱证明两个制造要领雷同的举证责任,而要到达举证责任倒置的目标,他又必需证明两个制造要领雷同。显然,这陷入了轮回限制。要破解这种轮回限制带来的逆境,产物专利与要领专利之间必需有所切割,即在证明同样产物时必需不能援引要领专利。

  题目在于,怎样才气实现这种切割,停止同样产物的判定受出产要领的限定呢?笔者觉得,回归到产物的技能特性自己,即以产物的布局、组分、配比等物理化学参数作为判定同样产物的尺度,就能实现这个目标。虽然,判定产物雷同尚有其他尺度,诸如外在特性、成果和用途等等,但这些尺度都只能反应同样产物的盖然性而不能反应肯定性。由于产物的外在特性、成果和用途等仅是产物的外部特性,不是产物的内涵特性,在抉择产物的本质属性时一样平常不起抉择性浸染,因此具有雷同外在特性、成果和用途的产物并纷歧定是同样产物。相反,同样产物肯定具有同样的布局、组分、配比等物理化学参数。

  可是,由于涉案专利权力1是以质料物质的重量配比和出产工艺的非凡方法来描写专利产物的技能特性的,假如不思量出产工艺而仅以质料物质的组分、重量配比作为判定同样产物的尺度,那么专利权人在证明两种化学产物属于同样产物时依然面对不能穷尽全部物理化学参数的举证坚苦,即专利权人客观上不行能穷尽性地比拟被控侵权产物和涉案专利产物的全部产物组分、配比等物理化学参数。而被控侵权人可以以物理化学参数没有穷尽为由否定两者系同样产物。办理这个题目的要领是证据法上的高度盖然性尺度。假如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或许证明被控侵权产物和涉案专利产物雷同具有高度盖然性,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控侵权人假如否定此项究竟主张,那么举证责任产生转移,被控侵权人该当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物和涉案专利产物不是同样产物。详细而言,假如专利权人提供的化学产物说明测试陈诉尽也许具体地罗列了被控侵权产物与专利产物在许多物理化学参数方面都雷同,那么法院可以起源判定两者是同样产物。假如被告予以否定,则举证责任转移。被告同样可以提供化学产物说明测试陈诉,列明两者之间在物理化学参数方面的差异之处以证明两者不是同样产物。这样,法院就可以综合两边的证据得出根基判定。本案中,因为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基础未涉及被控侵权产物与涉案专利产物的组分、配比等理化参数,故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者是同样产物。因此,本案不合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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