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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五十三条

时间:2014-04-15 09:3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五十三条【实质审查时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各种情形】第五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五十三条【实质审查时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各种情形】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实质审查时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各种情形的规定。
  实质审查程序从实质审查部门接收文档流程管理部门送达的申请案卷开始,到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发出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生效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为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实践中,人们对本条原第一款“依照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的规定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本条规定穷尽了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所有情形,驳回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必须是本条列出的条款之一;而另一种意见则截然相反,认为实质审查中驳回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不必限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直接依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专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为了统一认识,消除误解,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将本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这样规定就比较明确,也容易理解。本条修改后的内容穷尽了实质审查中可以用于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所有法律依据,共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符合发明专利的定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几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情况下,发明又往往被分成两类,一类发明称为产品发明,即发明的构思作用于一种产品中,而另一类发明称为方法发明,即发明作用于一种产品的方法中。如果一个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该项规定,则予以驳回。-
  (二)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符合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虽然说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但是,并不是所有技术方案都可以授予专利权。对发明授予专利权必须有利于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必须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专利法对发明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即一项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违反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的,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即该发明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的,同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几种客体不能授予专利权
  第一,科学发现。即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第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人的思维运动,它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并未解决技术问题,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第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第四,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对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第五,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人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三)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所规定的条件是:发明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晓,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所谓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里所指的已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且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其实质性的技术知识。所谓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总之,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是能够应用的发明。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那么该产品应当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否则将予以驳回。
  (四)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时,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这些申请文件必须按照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填写。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这里所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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