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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规定

时间:2012-07-19 00:00来源:澜lance 作者:离太阳最近的人 点击:
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集团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集团所有劳动用工人员。 第三条 相关条款 第二章 员工招聘 第四条 集团各单位(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

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集团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集团所有劳动用工人员。

第三条 相关条款

第二章 员工招聘

第四条 集团各单位(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用人计划申请,送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审核,经集团领导研究批准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招聘手续。

第五条 新进人员经面试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得录用:

(一)提供个人虚假信息、资料的;

(二)曾经在原单位因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在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通缉在案未撤销的;

(六)亏欠公款受处罚的;

(七)患有精神病或吸用毒品的;

(八)经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的;

(九)未满16周岁的。

第七条 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办理报到手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本人最近一寸照片2张;

(三)集团指定医院身体合格检查表;

(四)学历、职称证件、身份证(正本核对后返还,复印件留存);

(五)原单位书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

经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未在通知时间、地点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拒绝为本公司劳动,该通知则失其效力。

第八条 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有品行不良、能力欠佳、无故旷工的,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新招聘人员应保证所提供的本人有关信息、相关证件和工作经历真实完整。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欺诈用人单位,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十条 集团本部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八小时,工作时间按照规定执行。

集团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工作时间,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部分岗位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各单位上报集团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请假休假

第十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请假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手续,其报批程序为:

集团本部: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会签→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集团各单位: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办公室会签→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各单位负责人所有假别,须报集团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会签,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电话或口信请假,但应在上班的第一天(原则上从请假之日起7天)之内补批。若未请假或上班后二日之内未补批书面请假手续的,其缺勤时间视为旷工。

假期未满,若本人要求上班,应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要求上班,应书面向人事部门说明情况,并按上述请假报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所有书面手续应在批准后当天送部门考勤员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迟到、早退、中途溜号及窜岗等

(一)在规定的上班时间超过5分钟以上(不含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比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15分钟(含15分钟)或未完成要求当天完成的工作任务便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2小时以内(含2小时)按实际时间计旷工,2小时以上,当天按旷工处理;全月累计每8小时(含8小时)计一天旷工。

(二)中途溜号、窜岗、干私事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2小时以内(含2小时)按实际时间计旷工;2小时以上,当天按旷工处理;全月累计每8小时(含8小时)计一天旷工。

(三)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每次按少得岗位绩效工资20元计发,同时计违纪分5分;中途溜号、窜岗、干私事,每次少得岗位绩效工资20元,同时计违纪分5分。

第十五条 旷工

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而缺勤为旷工;员工不服从调动和安排,不按时到新安排的单位(部门)报到或报到后不到安排的新岗位上岗,其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假期已满,不按时上班者,其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非直系亲属的范围

旷工期间岗位固定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旷工一天及以上不得当月岗位绩效工资,同时计违纪分20分。

第十六条 事假

(一)员工因个人特殊事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

(二)员工请事假必须事先持有按相应审批权限批准的假条交考勤员备案后才能离岗,考勤员应如实作好考勤记录。

(三)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四)事假审批权限:

集团本部:一般员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一律由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集团各单位:员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一律报集团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会签,集团分管领导审核后,集团董事长批准。

(五)事假按实际缺勤时间扣除岗位固定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每月底累计计算,满8小时计一天,不满8小时以实际时间计算;事假一天少得当月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的20%;不足一天以实际累计时间计算。

第十七条 病假

(一)员工患病不能工作,必须持统筹区医保定点医院或区外县级医疗机构的休假建议单(需有医生签字和院方签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通用病历、检查及药发票及专用处方,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会签,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需在病假建议单上注明批准休假的天数),方可按批准天数休假。同时须将以上所有证明(或复印件)交部门考勤员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所提供的诊断证明原件等材料经核实虚假无效的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在外地患病,必须事先电话或口信请假并且有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需有医生签字及院方签章)。无诊断证明按事假处理,既无诊断证明又未事先请假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审批权限:

集团本部:一般员工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一律由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集团各单位:员工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天以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五天以上(不含五天)一律报集团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会签,集团分管领导审核,集团董事长批准。

(四)工作时间内请假看病,半天以内可不要假条,但必须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事后凭病历和药发票到考勤员处作好记录。月底以累计看病时间计病假,不满8小时以实际时间计假,每满8小时计一天病假。

(五)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凭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治证明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期限如下表所示:


劳动者工作年限

医疗期期限

累计病休时间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8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


(六)病假在两个月以上者,病愈上班时需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七)病假待遇

1.员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岗位固定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按以下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发给;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90%发给;工作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95%发给。

2.员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岗位固定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按一下比例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6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的,按6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70%发给;连续工龄30年及以上的,按75%发给。

3.病假一天少得当月岗位绩效工资总额10%。

4.病假工资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

第十八条 婚假

员工结婚,按照请假相关程序批准后可请婚假,婚假一般为5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婚假为15天,期间除不发岗位绩效工资外,其它岗位固定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待遇照常享受。婚假须在取得结婚证后六个月内一次性休完。

第十九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按照请假相关程序批准后可以请丧假,假期为五天。丧假期间全额享受岗位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和津补贴。员工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参照此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假

(一)员工请计划生育假,按照请假相关程序审批,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待遇按《重庆市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偶属晚育者(需出示对方单位证明、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期间男员工可享受晚育护理假七天,视为出勤。

(三)假期未满,若本人要求上班,视为放弃休假待遇;若因工作需要单位要求上班,单位应及时安排其补休(原则上应在上班后半年内一次性安排),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单位应写明原因,经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可同时享受工资待遇和生育津贴。

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审批工伤假,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差

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履行手续。一般管理人员二天以内(含二天)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二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因公出差,一律由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出差期满,必须及时回公司报到,否则,其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年休假

按照集团《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执行。

带薪年休假审批权限:

集团本部:一般员工休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按照请假相关程序由分管领导审批后,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休假,一律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集团各单位:一般员工休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请假相关程序办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其他

(一)按照集团《关于员工培训的规定》,经公司同意参加业余学习人员的考试时间以及职称考试的时间,可以视作出勤,但应按基本请假程序进行审批。

(二)考核及奖惩办法

1.各部门设兼职考勤员一人,考勤员由部门指定,集团本部报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备案、集团各单位报办公室备案。考勤表必须上墙,每天由考勤员负责按时进行考勤记录。

2.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制度,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考勤负责。考勤员必须坚持原则,各种类假一律凭书面手续办理。考勤表必须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连同原始记录表,于次月5日前交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或各单位办公室汇总,作为员工计发工资的依据。

3.考勤员生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出勤时,除同其他员工同样办理请假手续外,还需配合部门负责人安排好考勤工作后方能离开。

4.考勤表不上墙,每例少得岗位绩效工资20元(扣发部门考勤人和负责人,但不计违纪分);未及时或未如实记录考勤,每例少得岗位绩效工资20元(扣发考勤人,但不计违纪分)。

5.凡弄虚作假、伪造请假手续者,其缺勤时间一律按旷工处理。

6.部门员工旷工一天,部门考勤员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各单位办公室),部门(集团各单位)应在第二天内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逾期不报,将视情节并经董事长(总经理)核准后少得岗位绩效工资,考勤员100元/次、部门负责人200元/次、单位主要负责人300元/次。

7.凡检查发现实际出勤情况与考勤情况不符,将视情节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准后少得岗位绩效工资,考勤员50元/次、部门负责人100元/次。

8.集团实行全勤奖励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⑴ 全年无缺勤(工伤假、公休假、计划生育假、晚育护理假、婚假、丧假除外)的员工,每人发给全勤奖1000元。

⑵ 新进人员,从进公司的次年起开始考核。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平时考核

(一)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等,随时作严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二)人事部门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以办理年度考核参考。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按照《中层干部绩效(综合)考核制度(试行)》、《员工绩效(综合)考核制度(试行)》和《年度工作人员考核通知》执行

第六章 薪酬

第二十七条 按照各单位薪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凡年度内获国家级表彰的单位(部门),各奖项给予奖励2000元/次,如分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凡年度内获国家级表彰个人,各奖项给予奖励10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第二十九条 凡年度内获市级表彰的单位(部门),各奖项给予奖励10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凡年度内获市级表彰的个人,各奖项给予奖励5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第三十条 凡年度内获委级表彰的单位(部门),各奖项给予奖励600元,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 凡年度内获委级表彰的个人,各奖项给予奖励3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一条 凡年度内获集团表彰的单位(部门),各奖项给予奖励4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元、200元、100元;凡年度内获集团表彰的个人,各奖项每次奖励2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元、100元、50元。

第三十二条 凡年度内获区级相关部门或地区街道表彰的单位(部门),各奖项给予奖励4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元、200元、100元;凡年度内获区级相关部门或地区街道表彰的个人,各奖项给予奖励2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元、100元、50元。

第三十三条 年度内集团举办的各类集体活动如有评奖,则按照当次活动方案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奖金根据情况另定):

(一)对项目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二)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的;

(三)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因而减少(价值5000元及以上)损害的;

(四)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的;

(五) 科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或使成本(价值元及以上)降低的。

第三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行为者,每例少得岗位绩效工资20元,同时计违纪分10分:

(一)替人打卡;

(二)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

(三)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进食(单位统一的工作用餐除外);

(四)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或影响工作的事。

第三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行为者,每例少得岗位绩效工资50元,同时计违纪分20分: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管理职责(造成事故或影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班时间睡觉、玩游戏,擅离岗位,怠忽工作的;

(三)上班时间不履行手续外出或外出办私事;

(四)酒后上岗(工作应酬除外);

(五)散布流言蜚语、小道消息,影响团结和工作;

(六)工作场所内打牌、下棋等;

(七)故意或因失职损坏公司财物(另按原价赔偿);

(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的;

(九)随意改动单位告示牌或公示栏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行为者,每例少得岗位绩效工资100元,同时计违纪分30分:

(一)请人打卡(实际缺勤另按规定计);

(二)上班时间吵架;

(三)上班时间赌博;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虽服从但消极怠工。

第三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行为者,每例少得岗位绩效工资300元,同时计违纪分50分:

(一)私自调换岗位或找非同岗位人员代岗;

(二)酗酒闹事而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不服从管理、辱骂管理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的。

上述(二)、(三)、(四)项中,违犯《治安处罚条例》的,另按《治安处罚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清洁大扫除等迟到,按第十四条第(三)款处理;无故不参加,当天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条 员工月度绩效考核连续2次、半年内累计3次、一年内累计4次,测评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将对其进行换岗;员工在换岗后,一年内月度考核出现1次测评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即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将对其进行换岗;在换岗后,一年内月度考核出现1次测评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在次年年度考核中再次被评为不称职等次,即解除劳动合同。

中层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将对其进行降职或换岗;降职或换岗后,在次年度考核仍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诚信造成损失的;

(二)无故连续旷工2日或全月累计旷工3日或1年累计旷工5日的;

(三)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受到处理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或超生、早育的;

(五)吸食毒品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工作场所的;

(六)盗窃单位或同事财物或未经批准挪用单位钱财,查明属实的;

(七)一年中受书面行政处分两次;

(八)有较大工作失误或损毁单位重要文件,给单位造成5000元及以上损失;

(九)泄漏单位技术、运营上的机密致单位蒙受5000元及以上损害的;

(十)损毁单位财物,损失超过5000元及以上;

(十一)擅离职守,给单位造成5000元及以上损失;

(十二)虚报个人资料或故意填报不正确个人资料;

(十三)以任何手段侵占公司财物(如:伪造或需填报销单、收据等);

(十四)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年报、报表、人事资料;

(十五)蓄意煽动员工闹事或怠工;

(十六)伪造申请或提供不真实的资料,欺骗性请假休息;

(十七)接受招标代理商、投标商、施工单位、维修厂家、或供应商的任何财务方面的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侵害单位利益;

(十八)不立即报告任何严重的传染病或故意危害其他员工的健康;

(十九)对同事或客户使用猥亵的,污辱性的语言(如性骚扰);

(二十)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单位印信的;

(二十一)连续2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二十二)在工作以外刑事犯罪,不论这罪行是否与其工作有关,单位保留终止聘用该员工的权利。在犯罪审查过程中,单位保留在审判结束之前暂停支付其薪酬,一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有权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三)发生以其他形式或手段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赔偿相应损失,终止损害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岗位绩效工资考核、记违纪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一个月内同时发生几起违纪,给予累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一月内累计违纪分达到50分者,年终考核定为称职以下等次(不含称职)。一年内累计违纪分达到100分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 离职管理

第四十四条 辞职

(一)员工辞职应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申请,并在“申请”上详述理由,呈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转呈公司领导。

(二)批准离职后,单位人事部门发给《员工离职移交清算表》。

(三)员工在未获准或虽已获准但移交清算尚未结束前不得离岗。

(四)员工从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在30日内办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员工因个人原因未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员工本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四十五条 辞退

(一)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填报辞退意见报人事部审核后报董事长(总经理)批示。

(二)单位(部门)负责人会同人事部门做好相关思想工作。

(三)人事部门发给《员工离职移交清算表》。

(四)员工在离职前应做好移交工作。

第九章 安全与卫生

第四十六条 按照重庆市及集团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集团每年为所有员工提供一次常规体检,如非因工作原因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与其它文件相矛盾之处,按本制度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违纪情况的处理,按违纪性质比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或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无法比照的,由集团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务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集团所有劳务人员。

第三条 相关条款

第二章 用工人员招聘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如因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需要增加劳务人员时,应先依照相关程序提出用人计划申请,经集团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集团领导研究并审签,由人事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五条 人员经劳务公司推荐,我公司人事部门和使用单位(部门)初审及面试合格后,办理用工手续。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司不得使用:

(一)提供个人虚假信息、资料的;

(二)曾经在本单位因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在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通缉在案未撤销的;

(六)亏欠公款受处罚的;

(七)患有精神病或吸用毒品的;

(八)品行恶劣,经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经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的;

(十)未满16周岁的。

第七条 新用工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有品行不良、能力欠佳、无故旷工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人员守则和其他管理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单位(部门)分配的工作任务,忠于职守,服从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劳务人员在我司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其劳动纪律、日常工作管理和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并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集团所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时间,本部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八小时。

第五章 请假休假

第十二条 用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请假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手续,其报批程序为:

集团本部: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会签→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集团各单位: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办公室会签→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各单位负责人所有假别,须报集团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会签,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电话或口信请假,但应在上班的第一天(原则上从请假之日起7天)之内补批。若未请假或上班后二日之内未补批书面请假手续的,其缺勤时间视为旷工。

假期未满,若本人要求上班,应提出书面申请;用工单位要求上班,应书面向人事部门说明情况,并按上述请假报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所有书面手续应在批准后当天送部门考勤员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迟到、早退、中途溜号及窜岗等

(一)在用工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超过5分钟以上(不含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比用工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15分钟(含15分钟)或未完成要求当天完成的工作任务便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2小时以内(含2小时)按实际时间计旷工, 2小时以上,当天按旷工处理;全月累计每8小时(含8小时)计一天旷工。

(二)中途溜号、窜岗、干私事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2小时以内(含2小时)按实际时间计旷工;2小时以上,当天按旷工处理;全月累计每8小时(含8小时)计一天旷工。

(三)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每次按少得岗位绩效工资20元计发,同时计违纪分5分;中途溜号、窜岗、干私事,每次少得岗位绩效工资20元,同时计违纪分5分。

第十五条 旷工

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而缺勤为旷工;假期已满,不按时上班者,其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

旷工期间岗位固定工资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旷工一天及以上不得当月岗位绩效工资,同时计违纪分20分。

用工人员不服从调动和安排,不按时到新安排的单位(部门)报到或报到后不到安排的新岗位上岗,其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并退回劳务公司,退用手续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事假

(一)用工人员因个人特殊事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

(二)用工人员请事假必须事先持有按相应审批权限批准的假条交考勤员备案后才能离岗,考勤员应如实作好考勤记录。

(三)试用期内的用工人员,一般不得请事假。

(四)事假审批权限:

集团本部:用工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集团各单位:用工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一律报集团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会签,集团分管领导审核后,集团董事长批准。

(五)事假按实际缺勤时间扣除岗位固定工资,每月底累计计算,满8小时计一天,不满8小时以实际时间计算;事假一天少得当月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的20%;不足一天以实际累计时间计算。

第十七条 病假

(一)用工人员患病不能工作,必须持统筹区医保定点医院或区外县级医疗机构的休假建议单(需有医生签字和院方签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通用病历、检查及药发票及专用处方,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会签,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需在病假建议单上注明批准休假的天数),方可按批准天数休假。同时须将以上所有证明(或复印件)交部门考勤员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所提供的诊断证明原件等材料经核实虚假无效的按旷工处理。

(二)用工人员在外地患病,必须事先电话或口信请假并且有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需有医生签字及院方签章)。无诊断证明按事假处理,既无诊断证明又未事先请假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审批权限:

集团本部:用工人员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集团各单位:用工人员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天以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五天以上(不含五天)一律报集团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会签,集团分管领导审核,集团董事长批准。

(四)工作时间内请假看病,半天以内可不要假条,但必须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事后凭病历和药发票到考勤员处作好记录。月底以累计看病时间计病假,不满8小时以实际时间计假,每满8小时计一天病假。

(五)病假在两个月以上者,病愈上班时需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病假待遇

1.用工人员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岗位固定工资按以下比例计发:

为本公司服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发给;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90%发给;工作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95%发给。

2.用工人员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岗位固定工资按一下比例计发:

为本公司服务,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6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的,按6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70%发给;连续工龄30年及以上的,按75%发给。

3.病假一天少得当月岗位绩效工资总额10%。

4.病假工资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

第十八条 婚假

用工人员结婚,按照请假相关程序批准后可请婚假,婚假一般为5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婚假为15天,期间除不发岗位绩效工资外,其它岗位固定工资待遇照常享受。婚假须在取得结婚证后六个月内一次性休完。

第十九条 丧假

用工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按照请假相关程序批准后可以请丧假,假期为五天。丧假期间全额享受工资。用工人员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参照此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假

(一)用工人员请计划生育假,按照请假相关程序审批,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待遇按《重庆市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偶属晚育者(需出示对方单位证明、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期间男用工人员可享受晚育护理假七天,视为出勤。

(三)假期未满,若本人要求上班,视为放弃休假待遇;若因工作需要单位要求上班,单位应及时安排其补休(原则上应在上班后半年内一次性安排),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单位应写明原因,经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可同时享受工资待遇和生育津贴。

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

用工人员因工负伤,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审批工伤假,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差

用工人员因公出差,必须履行手续。一般管理人员二天以内(含二天)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二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因公出差,一律由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出差期满,必须及时回公司报到,否则,其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年休假

凡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且与我司用工单位签订上岗协议,为用工单位工作服务一年以上的在岗劳务人员,均可按照规定的天数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年休假标准:

1.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 在本企业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 在本企业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二)用工人员工作年限由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公司新用工人员;

2.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或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或病、事假相加超过70天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或病、事假相加超过100天以上的;

6. 当年离岗脱产学习满6个月的

(四)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五)安排休年休假的用工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假登记和销假手续。

(六) 已安排用工人员休假,但由于本人原因不愿意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对待,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次年不再补休,也不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年休假可以冲抵病、事假,审批程序与请假程序相同,但病、事假所扣缺勤工资不予补发。

(八)已享受国家退休待遇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不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四条 其他

(一)按照集团《关于员工培训的规定》,经公司同意参加业余学习人员的考试时间以及职称考试的时间,可以视作出勤,但应按基本请假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平时考核

(一)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于劳务公司派遣的人员或公司聘用人员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等,随时作严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二)人事部门应将用工人员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以办理年度考核参考。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各用工单位按照相关考核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劳务公司派遣人员或公司聘用人员进行考核。

第七章 薪酬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有劳务用工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公司与劳务公司约定的为准。

公司所有劳务用工人员采取由岗位固定工资与岗位绩效工资组成的模式,即:

工资总额=岗位固定工资+岗位绩效工资

(一)岗位的岗位固定工资数的确定

岗位的岗位固定工资=工资总额×80%

(二) 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基数的确定

岗位绩效工资基数=工资总额-岗位固定工资

(三)所有劳务用工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每月按70%预发,年度绩效考评后,年终按考评等次进行结算。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凡年度内获国家级表彰的单位(部门),各奖项给予奖励2000元/次,如分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凡年度内获国家级表彰个人,各奖项给予奖励10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第二十九条 凡年度内获市级表彰的单位(部门),各奖项给予奖励10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凡年度内获市级表彰的个人,各奖项给予奖励5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第三十条 凡年度内获委级表彰的单位(部门),各奖项给予奖励600元,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 凡年度内获委级表彰的个人,各奖项给予奖励3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一条 凡年度内获集团表彰的单位(部门),各奖项给予奖励4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元、200元、100元;凡年度内获集团表彰的个人,各奖项每次奖励2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元、100元、50元。

第三十二条 凡年度内获区级相关部门或地区街道表彰的单位(部门),各奖项给予奖励4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元、200元、100元;凡年度内获区级相关部门或地区街道表彰的个人,各奖项给予奖励200元/次;有奖次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元、100元、50元。

第三十三条 年度内集团举办的各类集体活动如有评奖,则按照当次活动方案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奖金根据情况另定):

(一)对项目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二)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的;

(三)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因而减少(价值5000元及以上)损害的;

(四)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的;

(五) 科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或使成本(价值元及以上)降低的。

第三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行为者,每例少得岗位绩效工资20元,同时计违纪分10分:

(一)替人打卡;

(二)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

(三)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进食(单位统一的工作用餐除外);

(四)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或影响工作的事。

第三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行为者,每例少得岗位绩效工资50元,同时计违纪分20分: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管理职责(造成事故或影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班时间睡觉、玩游戏,擅离岗位,怠忽工作的;

(三)上班时间不履行手续外出或外出办私事;

(四)酒后上岗(工作应酬除外);

(五)散布流言蜚语、小道消息,影响团结和工作;

(六)工作场所内打牌、下棋等;

(七)故意或因失职损坏公司财物(另按原价赔偿);

(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的;

(九)随意改动单位告示牌或公示栏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行为者,每例少得岗位绩效工资100元,同时计违纪分30分:

(一)请人打卡(实际缺勤另按规定计);

(二)上班时间吵架;

(三)上班时间赌博;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虽服从但消极怠工。

第三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行为者,每例少得岗位绩效工资300元,同时计违纪分50分:

(一)私自调换岗位或找非同岗位人员代岗;

(二)酗酒闹事而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不服从管理、辱骂管理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的。

上述(二)、(三)、(四)项中,违犯《治安处罚条例》的,另按《治安处罚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清洁大扫除等迟到,按第十四条第(三)款处理;无故不参加,当天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条 用工人员月度绩效考核连续2次、半年内累计3次、一年内累计4次,测评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即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用工人员在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即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中层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将对其进行降职或换岗;降职或换岗后,在次年度考核仍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即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四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致本公司诚信造成损失的;

(二)无故旷工2日的;

(三)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受到处理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或超生、早育的;

(五)吸食毒品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工作场所的;

(六)盗窃单位或同事财物或未经批准挪用单位钱财,查明属实的;

(七)一年中受书面行政处分1次;

(八)有较大工作失误或损毁单位重要文件,给单位造成5000元及以上损失;

(九)泄漏单位技术、运营上的机密致单位蒙受5000元及以上损害的;

(十)损毁单位财物,损失超过5000元及以上;

(十一)擅离职守,给单位造成5000元及以上损失;

(十二)虚报个人资料或故意填报不正确个人资料;

(十三)以任何手段侵占公司财物(如:伪造或需填报销单、收据等);

(十四)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年报、报表、人事资料;

(十五)蓄意煽动用工人员闹事或怠工;

(十六)伪造申请或提供不真实的资料,欺骗性请假休息;

(十七)接受招标代理商、投标商、施工单位、维修厂家、或供应商的任何财务方面的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侵害单位利益;

(十八)不立即报告任何严重的传染病或故意危害其他用工人员的健康;

(十九)对同事或客户使用猥亵的,污辱性的语言(如性骚扰);

(二十)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单位印信的;

(二十一)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二十二)在工作以外刑事犯罪,不论这罪行是否与其工作有关,单位保留终止使用该用工人员的权利。在犯罪审查过程中,单位保留在审判结束之前暂停支付其薪酬,一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二十三)发生以其他形式或手段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赔偿相应损失,终止损害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岗位绩效工资考核、记违纪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四十二条 一个月内同时发生几起违纪,给予累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一月内累计违纪分达到50分者,年终考核定为称职以下等次(不含称职),一年内累计违纪分达到100分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九章 离职管理

第四十四条 辞职

(一)用工人员辞职应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申请,并在“申请”上详述理由,呈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转呈公司领导。

(二)批准离职后,单位人事部门发给《用工人员离职移交清算表》。

(三)用工人员在未获准或虽已获准但移交清算尚未结束前不得离岗。

第四十五条 辞退

(一)由用工人员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填报辞退意见报人事部审核后报董事长(总经理)批示。

(二)单位(部门)负责人会同人事部门做好相关思想工作。

(三)人事部门发给《用工人员离职移交清算表》。

(四)用工人员在离职前应做好移交工作。

第十章 安全与卫生

第四十六条 按照重庆市及集团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每年为所有用工人员提供一次常规体检,如非因工作原因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讨论、董事会批准,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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