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劳险字[1992]141号 合理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暂行办法》,将“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附后,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把这项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请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合理地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及按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企业负责。 二、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五条 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四条(一)、(二)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父母不得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的范围。 第六条 由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原则 第七条 划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应遵照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合理负担、不重不漏的原则。 第八条 职工和子女均有供养能力,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配偶,应划分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九条 职工的父母有供养能力,其未满18周岁的弟、妹应划为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应划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第十条 多子女共同供养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时,父母户口在哪个子女家,就由哪个子女负担父母中一人,另一人一般按其子女顺序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与父母同居的子女子也符合供养条件或父母户口单位的,按其子女顺序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其独生子妇女应划为另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若夫妻双方均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和多子女的,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分别划分。 第十二条 夫妻共同扶养独生子女;夫妻一方是农民或个体劳动者,另一方是企业职工的,划给企业职工;一方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另一方是企业职工的,划给企业职工;一方是集体企业职工或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全民企业职工的,划给全民企业职工;双方为同一所有制企业的,划给工资收入高的一方。 四、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实行由职工个人申报,企业审查登记制度。听说什么是直系亲属。职工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签发《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 第十四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的,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企业注销其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如职工不主动报告并继续领取待遇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其冒领的全部待遇外,还可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五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因故需改变供养关系时,首先在原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并由注销登记单位出具证明,然后再按申报登记程序由变更单位重新登记确认。 第十六条 职工调出本企业时,调出单位应随调转关系注明原登记已注销,并收加《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随本人档案一并转到调入单位,作为重新登记的依据。 第十七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登记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细致的工作。因此,企业要加强领导,指派由责任心强的专(兼)职干部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到每年复查验印一次。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定期的复查调整和待遇支付等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中国劳动仲裁网"YE[1]ta3a"@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会直系亲属的范围。 第二十条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