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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时间:2012-07-26 08:48来源:湖上轻梦 作者:绿野茶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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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42| 分类: 劳动、工伤| 标签:|字号大中小 订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34号)
1、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丧假几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2)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3、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4、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5、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6、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7、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8、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9、本通知自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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