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的劳动纪律观念,特订定员工休请假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执行的假期类别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特别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加班假、产假类、工伤假、公假及特需假。 第三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带薪年休假 一、 员工司龄满一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休带薪年休假须提前申请,不申请视为放弃休假。 二、 职工到职满1年之日起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 三、 到职届满一年时,当年度服务月数未满一年者,其假期日数依比例计算。如计算结果不是整数,则“四舍五入”。 四、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五、 带薪年休假期间薪资待遇不变。 六、 离职员工应在离职前申请休完带薪年休假,否则视为放弃。 七、 公司鼓励员工休假,但为避免休假影响正常工作,便于公司安排代理人,员工带薪年休假须在年初做好排休计划。年度中如遇休假计划发生变化,须提前一日(调休天数少于3天)或一周(调休天数3天(含)以上)提请主管审核。 第五条 特别休假 一、员工试用期结束后,核给特别休假。 二、特别休假不可跨年度使用,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三、员工特别休假天数依下述规则计算: 司龄不满三年者,每年可休特别休假和带薪年休假合计7天; 司龄超过三年、不满五年或D级者,每年可休特别休假和带薪年休假合计10天; 司龄超过五年、不满十年或C级者,每年可休特别休假和带薪年休假合计15天; 司龄十年以上或B级以上者,每年可休特别休假和带薪年休假合计20天。 五、新进人员转正后,根据合同开始日期按比例计算当年度的特别休假天数。如计算结果不是整数,则“四舍五入”。 六、申请特别休假时,以当年度已无剩余带薪年休假为限。一次申请特别休假3天(含)以上者,须提前一周提报主管审核。 七、特别休假期间薪资待遇不变。 第六条婚假 一、公司员工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结婚的,需持结婚证明,核给婚假。 二、初婚及再婚婚假假期3天;初婚且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假期为10天。 三、婚假期间,适逢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其婚假应包括休假日,不包括国定假日。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在途时间的确定参照往返地点间最快火车通勤时间。 四、婚假从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婚假的确定须以在本公司服务后登记结婚者方可享受。 六、婚假期间薪资待遇不变。 第七条 事假 一、 因私事非本人不能处理时,核给事假。 二、 全年事假超过7天,当年度考绩不得列优等。 三、 事假期间不支薪资。 四、 连续事假三天(含)以上须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病假 一、员工就医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部门主管并填写请假申请单。就医时间按病假处理。员工因突发急病无法提前请假,应在病假当日早上十点以前电话通知部门主管,并于事后补办假单。 二、普通门诊就医时间为半个工作日。高烧、腹泻或其它疾病导致当日无法正常工作的,可申请一日病假。 三、员工连续病假三个工作日(含)以上,须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四、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五、员工病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含)的,薪资待遇不变。 六、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且于6个月以内的,公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4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七、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满6个月仍无法正常上班者,得申请停薪留职。其完全痊愈后申请复职的,经其原住院医院诊断证明可正常工作者,本公司应准予其复职。 八、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的上下限,按照各地劳动法令执行。 第九条 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经主管批准可给予三个工作日的丧假。 二、员工的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经主管批准,可给予两个工作日的丧假。 三、需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往返路程假,在途时间的确定参照往返地点间最快火车通勤时间。 四、丧假期间薪资待遇不变。 第十条
工伤假 一、公司员工因工负伤,必须有二等甲级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经人事部门呈核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处理,核给工伤假。 二、工伤假期依治疗该工伤所必要的期间为限。 三、员工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工伤假期内,员工享受工伤生活费,每月不低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薪资。 四、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未达到伤残评定等级,医疗终结时间以一个月为限。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可超过12个月。 五、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地方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六、工伤期间工龄照算。 七、员工申请的工伤必须符合国家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十条
加班假 一、公司不安排加班,如确需加班,需由员工在当工作日结束前提出申请并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加班。员工经事先批准加班的,核给加班假。 二、员工每累计加班2.5小时给予加班假半天,加班假原则上在本年度内申请并调休,不可跨年度办理。当年度确因公务无法休毕者,得经单位主管确认后,转为下一年度之特别休假。 三、员工加班假期间,薪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公假 一、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可凭有效证明申请公假。 二、员工公假期间,薪资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产假类 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按地方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核给假期。 一、产前假:女员工妊娠七个月以上,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可最多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前执行。 二、产假 1、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2、难产:加产假15天。 3、多胎:每多育1个婴儿加产假15天。 4、晚育假:生育时年满24岁的初产妇,产后加假30天。 5、流产:按照各地劳动法令执行 三、员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7个工作日的计划生育假。 四、男性员工配偶晚育,且员工本人为初婚或为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可享受陪产假(特需假)。具体天数参照各地法令规定,地方无特别规定者为三天。 五、哺乳假 1、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公司领导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 2、不申请哺乳假或产假届满的女员工,在婴儿1周岁内,每天可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但往返时间需半小时以上的,只能两次合并,每天1小时。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3、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批准且工作许可,可适当延长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六、其它 1、男员工陪产假(特需假)期间,3天以内(含)不扣任何待遇,超过3天部分不支薪资。 2、两个半月产前假和6个半月哺乳假期间,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薪资。 3、产假、产前假、哺乳假时间均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 4、员工孕期正常体检视为特需假。 5、符合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规定,6个半月以后继续申请哺乳假的按事假处理。 6、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按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请假手续 一、本公司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说明确实理由,相关类别需要书面证明的均须如实提供原件以资证明,并进入出勤管理系统输入请假类别,续假时亦同。 二、因病或突发事故未能事先请假,或请假期间因故需要续假者,应于当日报告单位主管,并于返回公司工作的第一天补办请假、续假手续。未办理手续又不上班者作旷工处理。 三、员工请假、续假,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手续,如本人确有困难,可委托家属代办,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 批准程序 一、B级及以上人员请假,需将《员工请假单》报上一级主管批准,同时向人事部门备案。 二、其它员工请假,需按照分层负责规定将《员工请假单》报由单位主管审批。请假单原件由单位保管备查。 三、续假和事后请假应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四、员工办理请假手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除特别情况外,严禁先假后请。 第十六条 假期薪资待遇 一、制度工作天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平均到每月的工作天数。 二、本人基本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性收入的70%计算(除公司额外的特别福利,如万能险、员工福团等)。 三、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特别休假、病假(十个工作日内)、婚假、丧假、加班假期间薪资待遇不变。 四、员工在事假期间不支薪资。 五、员工在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期间支领基本工资。 六、员工在产前假、哺乳假期间支领基本工资的80%。 七、员工病假超过十个工作日及工伤假期间,从相应条款之规定。 八、日工资的计算:按本办法确定的实得工资性收入,除以每月实际工作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第十七条 员工休请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住院之病假、工伤假,请假期间如遇应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内,不另给假。员工休请其它类别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其它由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不计入请假期间。 第十八条 试用人员请假者,不能享受除病假、丧假、加班假、产假类以外的以上其它假期,除依照本规则之规定外,须扣除其日工资乘以请假天数之金额总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和特别休假,已休带薪年休假和特别休假于下年度扣除: 一、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超过国家规定产假期间继续休息的。 第二十条 在合同终止的通知期内,员工的带薪年休假、特别休假、带薪病假等公司给予的
假期按在职比例给予。 第二十一条 休请假制度的执行以工作年度为准,自12月1日至下一年度11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休请假制度者,严加议处。谎报请假事由,经查明虚伪属实者,从严议处,其主管未经切实查核或知情纵容擅予核准的,与谎报者同处。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提及凡未标注“工作日”的“天”或“日”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公司员工休、请假情况,并对各部门执行休、请假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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