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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非儿戏 毁约赔十万

时间:2012-12-01 03:00来源:汀涵 作者:办公室小陈 点击:
近日,玉州区法院南江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勤返还购房款元给原告徐某玲,并支付违约金。原来当事人陈某勤与徐某玲签订了一份房屋,不久他却反悔不履行合同。为此,徐某玲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院并索要违约金元。 2011年2月22日,原告

  近日,玉州区法院南江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勤返还购房款元给原告徐某玲,并支付违约金。原来当事人陈某勤与徐某玲签订了一份房屋,不久他却反悔不履行合同。为此,徐某玲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院并索要违约金元。

  2011年2月22日,原告徐某玲(为乙方)与被告陈某勤(为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转让位于玉林市人民中路北侧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面积127.97平方米)给乙方;转让价格每平方米为人民币3200元(最终结算按房产证的面积为准计算总房价);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支付38万元给甲方,余下的购房款在甲方把房产证办到乙方名下三日内付清,甲方向银行借的按揭借款由甲方负责偿还清(甲方具体尚欠按揭款金额以银行余额为准),与乙方无关;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至2011年8月14日前把银行的按揭借款还清,把房产证拿出来交给乙方,配合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得推脱;若甲方有一期不按时偿还银行的按揭款及不按约定的时间把产权证拿出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导致乙方购买的房屋无法过户或引起银行方面追偿乙方,从而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的,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38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乙方。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徐某玲依约支付购房款38万元给被告陈某勤,被告陈某勤亦出具收条给原告徐某玲收执。此后,被告陈某勤并没有还清银行按揭款,无法拿出房产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徐某玲经多次找被告陈某勤协商无果后,遂于2011年12月9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玲与被告陈某勤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和行政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部分房屋价款,但是被告陈某勤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地产变更过户登记义务,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约定违约金。因此,原告徐某玲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勤归还购房款38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评语:合同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而做出的一种合意行为,如不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案当事人陈某勤没有经过认真仔细的考虑便签下合同,之后又轻易食言,最终付出了金钱的代价,赔偿10万违约金。合同并非儿戏,人们应当审慎考虑,并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合同,才能避免类同当事人陈某勤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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