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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三家女子劳教所

时间:2013-07-31 10:5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目录 201 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45条明文规定,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文明管理,应按规定标准供应饭菜和饮用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对疾病患者应及时给予治疗;被禁闭人室外活动每日不少于一小时。 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目录

  201

  

  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45条明文规定,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文明管理,应按规定标准供应饭菜和饮用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对疾病患者应及时给予治疗;被禁闭人室外活动每日不少于一小时。

  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明文规定,使用警棍限于发生逃跑、骚乱和暴力袭警等情形。对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和女劳动教养人员,一般不得使用警棍。

历史形成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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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养制度是在1950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从朝鲜和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和朝鲜独有的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的。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其中称:

  “六、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各省市即自行筹备,分别建立这种劳动教养的场所。全国性的劳动教养的场所,由内务部、公安部立即筹备设立。务须改变过去一个时期'清而不理'的情况。”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强调“把肃反中被审查的,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留用,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一定地方,让他们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的洗脑工作”。随后中共中央又在《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文件中规定:“某些直系亲属在土改、镇反和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杀、被关、被斗者的家属……可送劳动教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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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认为,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该决定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00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为政府说话和效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政权,有利于政权建设,对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

  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0条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共和国。'”

  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1961年,即大跃进运动末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

  直至1979年,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的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同时其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都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现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发传单、卖淫嫖娼、言论自由、游行等。

  劳动教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法理缺陷,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会因为敏感性拒绝立案,但也有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并在不触及法理和法律层面概念下,也会有“迂回公平”的判决。

劳教制度改革  

  2013年1月7日中午,微博认证为“法制日报浙江记者站站长”的“法制洋葱头”陈东升率先披露了上述消息;随后,参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一位官员向财新记者证实了上述消息,并强调是“停止使用”,而非“废除”。

  在获悉这一消息之后,多位受访学者表示这是一个释放善意的改革信号。一直呼吁废除劳教的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向记者介绍,这些年来自己因呼吁废除劳教甚至受到压力,但所有这些努力没有白费。

  据悉,由徐昕带领团队起草的《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2》有大篇幅分析劳教问题,他们将根据新情况对报告内容作较大修改,但主旨仍然是主张废除劳教。

  财新记者注意到,官方对劳教的表述是“停止使用”而非“废除”,两者有何区别?徐昕解释说,从制度层面,《违法行为矫治法》出台将标志着劳教制度最终被废除。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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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上访妈妈”唐慧事件、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言获罪被劳教事件等,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社会舆论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在获悉劳教将停止使用的消息后,任建宇在其微博上说,“劳教制度停止使用,每个能动的个体都为之贡献了力量”。

  劳教制度是从前苏联引进但中国独有的行政处罚制度,公安机关不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劳教的主要依据;期间被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间没有明确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可达20多年。

  1979年11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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