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时间:2012-09-06 19:04来源:夏之桐 作者:月光一刀 点击:
服务 2008 (一)办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计时收费。 :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O00元,或计时收费。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 :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加元,或计时收费。 办理重特大

服务 2008

  (一)办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计时收费。

  :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O00元,或计时收费。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

  :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加元,或计时收费。

  办理重特大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和委托人可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加收费。

  (二)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元,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财产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100,001-1,000,000元部分不高于2.5%

  1,000,001-5,0O0,000元部分不高于1.5%

  5,000, 001-10,O00,000元部分不高于1%

  IO,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

  (三)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均按上述(一)(二)项标准收取。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应减半收费。

  (四)代理各类申诉案件,每件500-3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上述(一)(二)(三)项标准收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解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拟制声明、启示、、、申诉状、支付令、、申请仲裁书、民事合同、契约、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等,可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

  第十七条 有关计时收费的规定:

  (一)办理各类案件的计费参考时间。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分别计算计费时间。

  1、办理诉讼案件:

  (1)查阅案卷材料 5小时

  (2)查阅案件相关资料(每次) 2小时

  (3)调查收集证据(每次) 4小时

  (4)代理参加调解 2小时起算

  (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 4小时

  (6)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辩护、代理要点、书写辩护、代理词,分析案件等)(每案) 8~10小时

  (7)出庭4小时起算

  (8)代为、(每案) 3小时

  (9)代为提出上诉 2小时

  2、办理非诉讼业务:

  (1)提供法律咨询 1小时起算

  (2)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 2小时起算

  (二)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三)计时收费档次划分:

  在每年财务会计起始日之前,由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各律师分别选择确定一个收费档次,作为当年计时收费适用的标准。

  第一档:100-200元/小时;

  第二档:2O0-400元/小时;

  第三档:400-600元/小时;

  第四档:600-800元/小时;

  第五档:800-100O元/小时;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各律师事务所可依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的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收费。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所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的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凭收费许可证申领税务票据,依法纳税,主动接受价格、司法、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