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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诈骗罪的要素分析

时间:2012-09-13 20:29来源:千秋雪 作者:张小叉 点击:
摘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诈骗罪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共财物,还包括公民个人私人所有的财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

  摘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诈骗罪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共财物,还包括公民个人私人所有的财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除了使用欺骗手段外,还采用侵吞、窃取等其它手段,而且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一、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虽然第266条中并没有规定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必备要素,但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诈骗罪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上有所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仅是为了控制、支配之,而且是在此基础上使用、处分该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此即“非法所有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是公私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此即“意图占有说”{13}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首先表现为对他人财物占有权的侵犯,此即“侵犯占有权说”。{14}第四种观点认为盗窃、诈骗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都属于图利性犯罪,其主观要件不是以非法占有或者不法所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此即“非法获利说”。{15}第五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既可以是虚构全部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总的来讲就是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他人的财物。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你看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anjiemaifangliucheng/2012/0902/27876.html。或者说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18}欺骗行为与受骗者的财产处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受骗者便不会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反过来说,如果对方知道真相不处分财产时,那么,导致对方处分财产的行为便是欺骗行为。因此,欺骗行为的实质在于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

  当然,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只有当骗取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时,才能构成诈骗罪,这也是区分一般诈骗行为和诈骗罪的界限。《最高人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一、 诈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按揭买房流程。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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