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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事立案标准

时间:2013-01-21 21:31来源:冰糖葫芦 作者:sally 点击:
立案的条件,亦称立案的理由 ,是指能够作出立案决定的法定理由,有了立案的材料来源,能否作出立案的决定呢?尚需要看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

立案的条件,亦称立案的理由,是指能够作出立案决定的法定理由,有了立案的材料来源,能否作出立案的决定呢?尚需要看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据此,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犯罪事实发生

有犯罪事实发生一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犯罪和预备犯罪,只有犯罪思想和动机,甚至将其予以表露,均不能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指该犯罪事实有可靠材料证明,而绝非任何人的猜测、想象或者凭空捏造的事实。当然,在立案阶段所要求的犯罪事实与刑法犯罪构成诸要件的事实应该有所不同。立案只是刑事诉讼开始的第一道程序,尚不可能要求具备能够证实犯罪的一切情节和犯罪人是谁的证据才可以立案侦查。这就明犯罪的诸要件的在立案阶段往往不清楚,需要经过侦查才能进一步查实。这就明犯罪的诸要件在立案阶段往往不清楚,需要经过侦查才能进一步查实。如果经过侦查、举报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则可以撤销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做法,颠倒了立案和侦查的顺序,是绝对不可取的。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法律条件。如果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还不能作出立案的决定,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依法还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时候,才能决定立案。有了犯罪事实发生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能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从条文上看,刑事诉讼法第86条只针对立案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包括立案机关已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其实这是立法技术问题,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条件也应适用于该法第83条的情形。立法增加第83条的情形有两个目的:一是完善作为立案根据的立案材料来源的规定,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立案机关遇此情形不立案的情况所作的督促性规定。因此不能认为第83条是对立案条件的修改。正确掌握立案的条件,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正确、合法、及时地乾地,直接影响刑事诉讼任务是否顺利完成。如果立案条件掌握太松,极有可能误伤好人,造成冤、假、错案。立案条件掌握太紧,又有可能放纵罪犯。为了维护立案活动的严肃性,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把握好立案条件,保证案件质量。

立案条件与监督 
 
 “应当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予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立案 监督

 (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2)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3)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4)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

刑事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自诉案件的立案与公诉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与起诉和受理相重合,并与审判相连接。即自诉人起诉后,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经过侦查、提起公诉,直接进行审判。因此,对立案条件除应具备上述条件以外,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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