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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警花王梦溪裸照 公安回应:不是警察

时间:2013-07-05 23:5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导语: 话说艳照年年有,今年当然少不了。不过这回的“女主角”轮到人民“警花”了。近日,有网友在网上曝光了90后警花王梦溪在床上的不雅裸照,尺度之大让人瞠

  导语:

  话说艳照年年有,今年当然少不了。不过这回的“女主角”轮到人民“警花”了。近日,有网友在网上曝光了90后警花王梦溪在床上的不雅裸照,尺度之大让人瞠目结舌,该组艳照一上网更是引发了热传。后经兰州西固公安调查后发现,照片中的女子并不是警察,这组艳照实乃其男友的报复行为。对于艳照的疯狂传播,无论是自我炒作,还是确遭报复,艳照都已经外传,对于艳照的传播者,则可能因为通过网络传播淫秽图片而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那么,是不是只要传播淫秽图片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涉嫌传播淫秽图片的,法律该如何处罚呢?

  事件:

  日前,“女警花王梦溪裸照”在网上疯狂传播。据网友爆料:王梦溪男朋友是重庆某高官之子,因为家道没落,该女子离开了他,他就开始报复,在网络论坛中爆出女友的不雅照片,更声称还有1G的影片要上传。

  兰州西固公安:近日,在互联网上流传的兰州西固86年警花王某不雅照片,经我局调查该王系无业人员,不是西固警察。其身着警服照片,是王在某政法学院上学时拍摄的。该王因与其男友曹某关系破裂,曹为报复,将一系列不雅照片上传互联网。

  舌尖上的法律:法邦名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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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某为泄个人私愤,上传王梦溪的不雅照片,其行为涉嫌侵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图片400张以上的,将构成犯罪。如果数量达不到400张,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数量和点击量仅为上述标准的一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网友个人或者网站传播转发“王梦溪”的照片,达到“情节严重”,也可能被追究刑责。这个尤其需要广大网友们注意,别一不小心转发过多,惹火烧身了。

  同时,曹某的行为还涉嫌侵犯了王梦溪的肖像权。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二、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三、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王梦溪可以要求曹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同时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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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2012年,不雅视频和照片在公众的眼中频频出现,“雷公”因此而下马,“干氏母女”因此而红得发紫,但是网络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和监管难度大等特性,决定了网络在发挥监督工具的同时,有人还用它来实施一些违法活动。

  在上述的案例中,不难看出,照片传播的原因都是因为男女关系破裂导致的,而在双方分手后,一方通过公开对方一些不雅照片对其进行报复,公然是对方的名誉受到损害,已经构成了侮辱,当然,也不一定构成犯罪,视情节而定,如果情节轻微,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就可以,如果情节严重,就构成侮辱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最后提醒各位一点,这个罪名是告诉才处理的,如果受害人不起诉,法院可能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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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网络上盛传“女警花王梦溪裸照”事件。据网友爆料:王梦溪男朋友是重庆高官曹某之子,因为失势,王梦溪离开了他,他就开始报复,在网络论坛中爆出女友的不雅照片,更声称还有小电影准备上传。

  警方出面避谣:在互联网上流传的兰州西固86年警花王梦溪的裸照,经调查,非西固警察。其身着警服照片,是王梦溪在政法学院上学时拍摄的。该女生因与其男友曹某关系破裂,曹为报复,将一系列不雅照片上传互联网。

  关于本案有两个问题:基于以上互联网上流传裸照的事实,且若该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证确系曹某所为。第一个问题是曹某刑事责任方面的,即曹某可能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侮辱罪。首先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其次,曹某可能涉嫌侮辱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究竟可能被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要件,传播淫秽物品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目的,且不需以盈利为目的。侮辱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这里需要补充一句,即使退一步来说,如果曹某不会追求刑事责任的话,也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可能会被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曹某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其实也不是问题,王梦溪作为受害人理应得到人们的理解,曹某涉嫌侵害“王警花”的名誉权侵权,“王警花”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等。

  这则新闻在当下本不该成为一个话题。近几年网络上“裸照”不断,虽然颇为养眼,但网友已呈“审美疲劳”之势,且王警花也非娱乐界知名之女,本无其它可谈之处,只是王梦溪的身份颇具争议,她是否为在职公安民警?她是否为受害人还是有其它的原因等?

  王梦溪身着警服的玉照确实是“英姿飒爽”,颇具前些年的“霸王花”之风采,但冒充假警察后果也是很严重的,刑法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所以如果是王梦溪在生活中确系冒充假警察“炒作”的话,她本人也可能涉嫌犯罪,也要被刑事处罚的。

  因为现在社会上的急功近利的心理,有些女生想一夜成名甚至一脱成名,王梦溪如果是抱着这种心理参与了在网络上的传播行为她本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不管这个事件有什么样的隐情,王梦溪的身份问题是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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