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指出,退一万步来说,暂时岂论李叶与恒瑞谷公司的借钱举动是否组成“抽逃出资”,单就该借钱举动的主体来看,恒瑞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玉祥并非该借钱举动的借钱人;同时,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杨玉祥在公司创立后以各类情势抽回其出资。因此,岂论该借钱举动是否组成“抽逃出资”,杨玉祥都没有实验公安构造指控的所谓“抽逃出资”举动。公安构造以“抽逃出资”为由对杨玉祥举办刑事备案并恒久羁押,必定是错误的。(《法人》记者 曹天健) (来历:中国经济网) 来历:中国经济网 作者:曹天健 编辑:. iTAG: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