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 记者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2年5月18日,该院对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一审宣判。截至5月28日,十天法定上诉期限届满,被告人赖昌星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近日,赖昌星将被押送监狱服刑。 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做客新华网时表示,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被加拿大有关部门遣返,我公安机关依法向赖昌星宣布逮捕令。 我认为:司法机关对赖昌星的量刑,考虑到对其遣返回国的“大国的承诺”,也考虑到的是对刑事改革的呼应。 我国的刑法上规定的死刑是最重的量刑,包括死缓。 但,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近年来,包括刑法修正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多次谈到减少死刑的设置,减少死刑的适用;尤其对非暴力的刑事犯罪,如金融类的犯罪,如吴英案件的始末,已经看出了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的慎重。这就是改革的现实效果。 当然,从此案放眼看去,将来刑事改革,会更加关注对死刑的设置或适用的社会效果和惩罚效果。减少死刑是趋势,但只能减少而已。对死刑绝不能废除,这不能动摇。 赖昌星在加拿大,等12年,等到了“不判死刑的承诺”,等到了“司法改革”的大好时机。等到了国家依法治国、良性司法的今天。但,我不认为赖昌星是靠赖保住了命,救他命的其实是制度,还有其实他真的不应属于“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行列中的一员。 这,就是法治的春天。 但,我们也应认识到:世上不是任何事物都完全一样,更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效仿“赖”行为,改革也不是完全或“左”或“右”的一刀切,一刀切的“留”与“弃”是不可取的。 事有不同,国有国情。 保留适合国情的做为根本,改革更需要的是造法的改革者们的大智慧,还需要司法者的用法时的清醒,更需要社会对改革回应的清醒。我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