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法、高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各界依法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审理工作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特殊情况,依法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本办工作人员自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复议不予以受理决定书;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但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车祸赔偿标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本办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本办承办人要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五、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向本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依申请人申请或者本办决定举行听证的,本办承办人要在听证会举行前 7 日,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听证通知书送达。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当事人可以查阅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七、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市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由本办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无权处理的,本办要在 7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审理。 八、本办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九、本办承办人应在行政复议决定批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本办行政复议办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要热情接待,文明服务;要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在工作中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十一、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的错案,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追究责任人的错案责任。 十二、以上承诺的执行,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