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行为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受理、审核,并依法核准确认的行为。这既包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程序要求,亦包含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的法定程序要求。《福建省城市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申请人提出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申请程序要求,而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登记申请的房屋进行实地核对验证。”在本案中,第三人于甲系在其父于乙死亡后提出了变更登记申请。而基于于乙的死亡,则产生了对于乙遗产继承的法定情形。本案的原告刘某,作为于乙的配偶与于乙的子女同属第一顺序的人,享有对于乙遗产的法定继承权,至于原告是否实际享有对本案讼争房的继承份额则属另一个法律关系。第三人于甲向被告申请变更登记时,已提供了原告与于乙的结婚登记证,被告在审查时已经知道原告系于乙的配偶这一事实。因此,行政机关根据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涉及继承方面的法定事由所产生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中,进行实地核对验证,对确认房屋权属是否清楚无争议是必要的,以确保依法准确登记发证。至于原告在起诉理由中涉及“口述”遗嘱的效力认定,应通过民事审判程序确认,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