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即执行对象,也就是民事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必须针对法律允许的对象进行,而不能超越这一范围。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有两层含义: 其一,执行的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而不包括人身。 其二,对财产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范围。换言之,对义务人的有些财产不能予以执行。具体说,这些财产主要有: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2、被执行人是人时,在未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维持其正常生产的设备、厂房等;3、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时,进行正常活动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对这些财产的执行限制,同时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此外,还有些财产在性质上不适于强制执行,如遗像、牌位等,因而它们不可能作为执行的标的。 民事执行主要是对财产的执行。开始后,开展执行调查工作,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前提。《执行规定》规定的财产调查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2)通过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3)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从以上三种方式可以看出,我国的被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过于概括笼统,实际中难以操作,法院调查当事人财产状况的权力不明确或受到限制,没有明确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对可执行的财产范围不清楚。同时,法院的执行措施少、手段弱,对被执行人各种逃避执行的情形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致使法律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看着店面转让合同。 但是,在执行标的有限原则的指导下,被执行人对于执行也不再有强烈的反抗心理,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会被执行,在这样的规定下,可以让被执行人更容易接受一些,从而使执行工作变的不再那么难。同时,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也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才可以。诸如豪宅,汽车等生活奢侈品,被执行人哪怕是只有不多的数量,也是要被执行的。根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是人们知道执行不再是“赶尽杀绝”,从而消除抵触心理,更有利于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的今天,为保证法律所确认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必须重视民事执行制度的完善。使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尽快依法实现,能够对恶意逃债人产生巨大威慑作用,让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付出比自觉履行义务大的多的代价,此外,对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也能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体现出人文关怀。总之,民事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将为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地法律支持和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