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河南高速救援通知与条例“打架” 两部门均不管

时间:2012-11-01 16:11来源:游泳的猫 作者:旺牛过海 点击:
高速救援到底归谁管?谁来填管理空白?对此,公安、路政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均称,高速救援不归他们负责。 昨日,一位熟悉河南省发改委的相关知情人士称,根据2012年3月省发改委、交通厅下发的《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

高速救援到底归谁管?谁来填管理空白?对此,公安、路政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均称,高速救援不归他们负责。

昨日,一位熟悉河南省发改委的相关知情人士称,根据2012年3月省发改委、交通厅下发的《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负责并监管《通知》落实情况。但在河南省交通厅相关人士看来,根据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事故发生后的清障应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负责。

进展

收费标准等问题,还未得到明确回复

在之前的报道中,平南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人士称,“《通知》没明确规定(高速救援)必须由我们负责。”

昨日上午,河南商报 (微博)记者来到河南省发改委了解情况,记者将写有“为何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不愿承担救援服务?《通知》中试行的收费标准可否更加明晰?‘收费标准’是否听证过?”等问题的采访提纲交给该单位办公室新闻科的一名工作人员。

下午6时许,该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由于领导出差,等领导回来才能给答复。

对于上述问题,一位熟悉河南省发改委的相关人士称,《通知》中明确规定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如果没有执行,可找其主管部门河南省交通厅。

对于收费标准可否更加明晰,该人士称,收费标准中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车辆遇到的情况不同、车上装运的物品不同,价格标准不可能太细,这也是为什么要规定“具体情况面议”的原因。

针对“天价救援”,该人士称,这也正是“试行”的缘由,“一边实施,一边征集意见,一边改善”。

疑问

高速救援归谁管?《通知》、《条例》说法不一

随后,记者与河南省交通厅一位侯姓知情人士取得联系。对于《通知》中提到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一说,他表示,河南省2006年出台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的清障应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负责。

经记者查询,《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店面转让合同。”

“当事人无力实施、拒不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该人士认为,高速清障也应该适用于该《条例》。

按《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委托某单位拖移车辆,是否容易出现垄断?

“应该会。”但在他看来,《通知》和《条例》在事故救援方面虽然存在“打架”、扯皮现象,但相比《通知》,《条例》应该更具有效力。

针对《通知》和《条例》涉及的相关问题,河南商报记者将继续追问。

延伸

曾有文件严禁公安部门违法指定施救单位

对于《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河南商报记者查询相关媒体报道发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1年就曾发布文件,严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违法指定清障施救单位拖移故障车辆,严禁指定故障车辆停车场。

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回应“高速公路拖车费用高”的问题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路巡警指导处副处长韩书君也确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不负责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管理。公路上出现故障车辆需要施救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施救,或者告知当事人自行选择清障单位施救,并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道路通行的地点。同时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违法指定清障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禁止指定故障车辆停车场。

2010年1月20日,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在高速公路实施抢险施救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具备清障施救条件的,不得从事抢险施救工作。

不过,该规定已经在试行一年后失效。而在2012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没有上述规定,“河南省公安厅”也不在下发主体单位之列。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