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开走自己遭扣摩托被判盗窃罪罚3千 2010年08月10日04:03 关键词: 死刑/刑事和解/恢复性正义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010-(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天一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众所周知,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拿”自己的东西,不存在盗窃问题。登封一女子却因为“拿”自己的东西,被判了刑。 昨天,经郑州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趁警亭内交警不注意,其实盗窃罪量刑标准。私自开走自己被扣的摩托车的“偷车”人张赛男,被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今报记者 邱延波 通讯员 张胜利 白朝鹏 王慧敏 【事件】开走自己被扣的摩托被抓 今年20岁的张赛男,是登封市少林办事处人。今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张赛男和男朋友李某、朋友付某骑着自己的南雅牌黑色踏板摩托车出行。在登封市区嵩阳路,因张赛男的摩托车没有办理行车证,个人也没有驾驶证,张赛男被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一中队执勤交警查获,其车辆被暂时扣押。 交警让李某和付某去交罚款后,将摩托车停放在嵩阳路与中岳大街十字路口警亭旁边后继续执勤。李某和付某两人离开去交罚款时,张赛男回家拿到备用的另一套钥匙,然后趁警亭内交警不注意,私自开走了被扣的摩托车。 张赛男将摩托车骑到少林路后,给男友李某打电话,告诉他:“我已经将交警队暂扣的那辆摩托车偷走了,你不用再去交罚款了。”不料此时李某和付某正在公安局派出所内。原来,当时执勤的交警发现摩托车不见后迅速报警,并在中岳大街加油站附近找到了李某和付某。 接到张赛男的电话后,李某告诉张赛男:“我就在派出所内,你马上把摩托车送回去。”张赛男只好将摩托车又骑回了嵩阳路与中岳大街十字路口警亭处。 经鉴定,该南雅牌NY49QT型摩托车价值2450元。鉴于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张赛男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以盗窃罪判罚3000元 郑州市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张赛男以秘密行为窃取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车辆,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依法以盗窃罪对张赛男提起公诉。 昨天,登封市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赛男罚金3000元。新密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说,罚金3000元是一种定罪处罚,也是一种判刑,叫罚金刑。 【争议】“偷”自己的车,该不该判刑? 警方小题大做 刘清(市民) 警方是拿鸡毛当令箭 想想看,要是领导的车违法了,交警会扣吗?要是不小心扣了,估计还得送回去道歉吧?怎么还会出现交警发现车不见了就报警的事?谁敢追究领导责任?老百姓车被扣了,自己再拿钥匙开走,就成盗窃了? 交警要是大度一点,抬抬手放了她,车就不会被扣了。就算扣了,发现是车主又开走了,大度一点的,也可以让其走人,或者补交一下罚款就没事了。交警就是小题大做才报警的,结果才会出现“偷”自己的车被判刑的怪现象。 不构成盗窃罪 朱艺枝(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张赛男只是认为车是自己的,想要侥幸将车开回,并不存在偷车的故意,也无任何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盗窃罪,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在盗窃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这一目的不可缺少。而这里的“非法占有”并不是单纯的支配或控制,而应侧重于长期获得所有权的心理期望。 对被扣押车辆而言,按照法律规定虽然已入 “公有财产”范畴,但这仅在遭受车主之外的不特定人行为侵害情况下才有意义。而对于被扣押的特定物品,特别是相对于物品的所有权人来说,扣押机关并没有获得所有权,它仍属于被扣押人。 在这种情况下,被扣押人以秘密手段将自己的财产取回,至少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主观上看,张赛男无非是为了逃避执法机关的处罚,妨碍的是执法机关正常的执法秩序,偷车的动机也不是危害社会。 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张赛男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最多算妨碍执行公务 李晋(公务员) 盗窃是偷别人的东西,自己的东西不存在偷的问题。交警把车扣了,但还是她自己的车,怎么能算偷呢? 我觉得最多算是妨碍执行公务,不能算是盗窃罪。当事者又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罚款3000元肯定是太重了,要是按妨碍执行公务,不可能罚这么重的。 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陈松坡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虽然本人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是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由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产,以致使国家机关或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因此,张赛男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也就是说,虽然国家、集体所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财物,其真正的所有权仍属于原物主,但从法律角度上看,这一过程中已暂时将该财物拟制转换给了国家或者集体。 张赛男的车辆被交警扣押后,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该车此时已属于“公共财产”,故本案中被扣押的车辆也应属于 “他人财物”的范畴。 另外,财物被依法扣押,此时占有权转移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成为摩托车的合法占有人,这种占有权受刑法保护。同时,行政执法部门成为摩托车的合法占有人后,行政执法部门就产生了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失毁损,属于保管不当,应当负赔偿责任。 因此,财产所有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被依法扣押财物,同样等于行政执法部门丢失,将导致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张赛男趁警亭内交警不注意,从交警放在暂扣车辆的地点私自开走被扣车辆,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而言,均意味着其代管的财产产生了被偷盗的事实,无疑应由交警部门在摩托车价款内担责。因此,张赛男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 应由最高法院回函确定 张少春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近年来全国各地均有类似案件发生,但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不尽相同,主要分歧在究竟按“盗窃罪”还是“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论处。 我们先来看两个罪名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问题在于,就本案而言,如果按照盗窃罪论处,而张赛男本人是该摩托车的合法所有人,只是没有行车证和驾驶证,所以被交警暂扣,交警也并没有将该摩托车没收为公有财产。而她偷开走摩托的目的,是为逃避管理和处罚,并非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之目的“非法占有”。 就本案而言,如果按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论处,该罪名明确规定是隐藏、转移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而张赛男所转移的摩托车系交警扣下,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机关,所以也有异议。 因此,正是基于上述两点疑问,才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各地法院适用罪名也不同,但大多数均按照盗窃罪论处。建议这类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应由地方人民法院报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以回复函的形式将其确定,并通知各地参照适用,以避免司法适用中的混乱。(本文来源:天一今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