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刘青山、张子善两个厅级官员,虽然劳苦功高,就因为分别贪渎了折合成现在的一万多元人民币的钱财而命丧黄泉。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收入普遍增加,因此贪官们的行情也水涨船高。 2000年3月7日,江西省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共计人民币544.25万元,虽然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到底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可是到了2003年4月29日,原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丛福奎索取、非法收受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936万余元却只判了一个死缓;时间晃悠到今天,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因受贿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却因为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就判了个死缓。 还有更值钱的贪官,该是郑州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王成明了。 据有关报道,12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原郑州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王成明涉嫌共同贪污、受贿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成明因共同贪污3亿元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受贿21万元罪名成立,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两罪并罚被判死缓。 笔者傻眼了,从胡长清到王成明,期间,我国对贪污受贿的刑罚条款没有进行过哪怕一个字的变动!无独有偶,这几天网上盛传一个叫许霆的倒霉蛋,因银行ATM机出故障,提款171次,计17.5万元,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试问,17.5万元与3亿元是个什么关系?又是多大的差比?老百姓也许只知道,所谓死缓,如果在劳动改造期间没有新的犯罪,两年后都是改判无期徒刑的。这样说来,死缓起码是约等于无期徒刑,但能说17.5万元约等于3亿元吗?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中国从建国到现在鲜有判处死缓在2年以后执行死刑的案例。 老百姓真的被闹糊涂了,法律条文怎么就像弹簧一样?其伸缩性竟然如此之大?客观上因银行责任造成客户过错发生,当事人却获得法律严惩,而利用公职权利贪污受贿往往能法外开恩。罪名一样、情节一样,犯罪金额大的却神奇的保住了性命,可犯罪金额小的却上了西天。大道理咱说不明白,但趋势却是明朗的:贪官们的命是越来越值钱了。时运不济,即使被逮捕,大不了判个死缓,过个两年改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然后弄个保外就医,照样可以享受天伦之乐。就是十分点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比没有身份的死囚走的有尊严。普通死刑犯,不管数九寒冬,还是三伏桑拿天,拉到荒郊野外一枪毙命,人家有身份的高官则只能接受注射的死法。 贪官污吏们,世界是你们的,归根到底还是你们的。只要你有一官半职,张开虎口吞下这个地球吧!贪官污吏们,你得感谢中国的法律,向英明的法官致敬吧!你们胆惊受怕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了,就算那天大难临门,进去呆十年八载换来几辈子的荣华富贵,值!!! 引文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