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合伙流窜作案被捕。其中两人曾获刑入狱,刑满释放后再次干起老本行。 近日,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四被告提起公诉。被告人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谭某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谭某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赃款元,赔偿被害单位元;依法没收非法所得3600元,上缴国库。 陆某等四人系广西马山县人,于2011年8月合谋到西林县盗窃财物。四人商定后乘座由陆某驾驶的蓝鸟牌小轿车从南宁出发,伺机在西林县城作案。 通过蹲点观察,精心选址,四人决定对西林县某局下手。 2011年8月27日凌晨3点,四人来到该局;由黄某放哨,陆某等三人翻墙进入院;用液压钳剪断大厅锁链并用两根铁棒撬开大门,溜进大厅将8套电脑盗出,搬到院墙外。恰在此时,保安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小偷并立即追赶。陆某等四人慌乱之中抱起4台电脑主机和两台显示器装上前来接应他们的汽车,连夜逃离西林。还有4台电脑主机、6个显示器、8个鼠标及电脑线等物品来不及装车,散落在该局院墙外。 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元。 陆某等四人盗窃得手后,将所盗赃物拿到南宁市友爱路二手市场出售,共获得赃款3600元,四人平均分赃。 在被盗的当晚,该局保安就向西林县公安局报案。接到报案后,西林警方根据控录像及值班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描述及犯罪现场遗留的线索迅速出击,于2011年9月17日在南宁的香格里拉大酒店将陆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依法扣押涉案赃款元。 被捕后陆某等四人如实所犯罪行,并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元。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陆某等四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 西林县人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等四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数额巨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其认罪态度等方面做出上述判决。陆某等四人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