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探讨】 后车之鉴:司法独立与还权于民 十八大后,政治体制改革已提上议程。司法独立已成为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它从技术层面上对司法公正起到关键的保障作用,将推动司法的法律化、职业化进程,人们似乎认为,只要司法独立了,中国的法治就现代化了。 其实不然,清朝末期救亡图存的官员中,主张司法独立的并不比当今体制内的政要少,他们基于常识、常理,没有依托西方理论,从最平实的人类治世经验中论证其合理性,如御史黄瑞麒指出:“皆督抚以意为之,督抚而贤则一省之亊举,督抚而不贤则奸弊百出,贻误无穷”; 官制大臣载泽说,“司法之权寄之行政官,徒以长行政官之威福,贾人民之怨望。积忿于官长,终且迁怨于朝廷。弱者饮恨,强者激变矣。各国革命风潮莫不源于讼狱之失平”; 沈家本更是从多个方面反证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可以说,司法独立问题已进入了清末制度的具体操作阶段。可是,清末官员所言的司法独立从未上升至国家主权层面,没有还权于民,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最终丧失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反观我国这几年的司法改革,司法权高度受制于党委,它将政治层面的司法独立禁囿在单纯的法律层面,没有从宪法至上的理念中来充分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建立有限政府,使得司法独立问题简单地等同于“审判独立” 问题,结果使人民主权宪政理念弱化,剥离了“审判自由” 的精神,使司法机关亊实上沦为党委行政机关的附从,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被虚化弱化,这种司法独立显然不利于实现宪政与法治,例如重庆的薄、王成了酷吏“、“悍司” 就是明证,如果未来的司法改革不与政治民主化同步,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而得不到制约,司法权可能变成恣意和擅断的工具,我们必须以前例为见,还权于民,保障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