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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认定和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时间:2012-11-26 22:21来源:小豆子 作者:水如媚 点击:
这个网站说的很详细,你去看下 一、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刑事案件所涉及的面很多,同样是盗窃,可能处罚结果相差巨大,本次回答仅属于提示性回答,不做为具体案件依据。本次回答由金华律师朱建忠提交,如您希望查看回答者资质或者有什么疑难案例,可以百度搜索
这个网站说的很详细,你去看下
一、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刑事案件所涉及的面很多,同样是盗窃,可能处罚结果相差巨大,本次回答仅属于提示性回答,不做为具体案件依据。本次回答由金华律师朱建忠提交,如您希望查看回答者资质或者有什么疑难案例,可以百度搜索:金华律师朱建忠,在我们网站留言告知。 二、关于盗窃罪的一般情况: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二)构成 1、客体。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因而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盗窃罪的对象界定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盗窃罪的行为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行为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秘密。 (2)窃取。 (三)认定 (1)一般物品的数额计算。根据《盗窃案件解释》的规定,一般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①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由于流通领域的商品的价格,除少数是国家定价、指导价的以外,其他商品价格均放开,由市场调节。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种商品,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商场,价格由于供需关系决定,可能上下浮动,各不相同,没有统一价格。对此,根据《盗窃案件解释》的规定,应按照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这里的零售价是相对于进货价而言。销售厂家从生产厂家进货的价格,是进货价,这对于销售厂家来说是成本价。为了通过商品销售活动获取商业利润,销售厂家必然会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比例的商业利润,由此产生零售价。对于处在流通中的商品,按照零售价确定是合适的。在此还需明确一个概念,这就是批发价。批发价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相对于零售价而言的,零售价是个别、少量销售的价格,批发价则是成批、大量销售的价格。在有些销售厂家专门从事批发销售业务,由于批发价小于零售价,因而其被盗物品是按照零售价计算呢还是按批发价计算?应当认为,就批发厂家来说,实际损失的是按照批发价销售的财物,因而应以批发价计算被盗物品数额。 ②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计算。生产领域的产品不同于销售领域的商品,因为它尚未进入流通。根据《盗窃案件解释》的规定,对于生产领域的产品,亦按照流通领域的商品计算数额,即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至于半成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成品计算。在现实生活中,成品除正品之外,还有次品、残品、废品等不同情形,对此亦应区别对待。 ③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单位和公民作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使用者,在计算被盗数额的时候,对于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按照购进价计算是合适的,因为购进价是单位和公民的实际损失数额。但由于现在市场行情波动,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在购进以后涨价,甚至涨价幅度较大,表明其物品升值了。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高于购进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接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是合理的。 ④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农副产品和大牲畜,其价格受市场影响更大,因而应当根据农贸市场和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计算其被盗数额。 ⑤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l规定的方法计算。进出口货物、物品,按外销品或者内销品,这些物品应当根据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如果被盗物品是从国外进口,且准备在国内销售的,按国内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如果被盗物品是出口在国外销售的,则按国外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如果国外零售价无法弄清,由有关部门估定。 ⑥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金、银、珠宝等物品,不同于一般物品。像金、银受国家管制不得私下买卖。因此,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的价值应当按照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则应当按照国家定价计算。 ⑦外币,接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外币的数额只有换算为人民币的数额以后,才能成为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而兑换的标准,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证卖出价计算。 ⑧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严格受国家法律保护。贵重文物,尤其是珍贵文物,是禁止流通的,属于无价之宝。一般文物,则可以进入流通。一般文物的数额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⑨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由于电信窃取型盗窃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盗窃犯罪的特点,因而其犯罪数额的计算也不同于一般被盗物品。这里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是指非法与他人电话线路相连接,从而使某一电话具备通话条件。如果盗接以后销赃的,使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受到损失,因而以电话初装费作为其盗窃数额。这里的以牟利为目的,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是指盗用他人移动电话的码号,进行非法并机。如果并机以后销赃的,使电信部门的移动电话入网费受到损失,因而以移动电话人网费作为其盗窃数额。 ⑩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这种情况是盗打电话(包括移动电话),其数额应当是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但由于合法用户本人的电话费与非法使用的电话费难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进行推算,即以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作为合法用户的电话费,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该电话费,即被盗打的电话费。在司法实践中,一部移动电话被多部电话复制,只抓获其中一人,在这种情况下,盗打的数额不能完全计算到这一个人身上,而应进行合理分摊。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上述⑩的方法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上述⑨⑩方法累计计算。对于普通电话,只计算盗打费用,不计算电话初装费,对于移动电信则除计算盗打费用以外,还应计算入网费。 ⑾、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的,根据电信资费损失数据计算其盗窃数额。非法充值数额大于使用数额的,按照使用数额认定盗窃数据。电信卡按照一定折扣销售,因而使用的票面数额大于折扣销售后实际损失数额的,应按照实际损失数额确定其盗窃数额。 ⑿、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同帐号、密码上网的,根据造成他人电信资费的损失数额计算其盗窃数额。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犯盗窃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盗窃案件解释》的规定,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其他严重情节,是指盗窃数额达到上述起点,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犯盗窃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盗窃案件解释》的规定,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盗窃数额达到上述起点,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盗窃案件解释》第9条的规定,这里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累犯;(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三:再次申明,本回答仅参考,很多地方实施细则可能存在出入。如有具体问题,可百度搜索金华律师朱建忠,在我们网站留言。
根据《刑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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