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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

时间:2012-12-18 23:24来源:石上清泉 作者:白洛 点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后,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无异议。现辩护人根据事实结合法律,就量刑部分提出如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后,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无异议。现辩护人根据事实结合法律,就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0年*月**日,被告人***主动要求其父亲***和叔叔***陪同,到**县**乡派出所投案。盗窃罪量刑标准。投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

同时,自动投案行为与经家属或办案人员动员不同,被告人***是在得知同案犯均被判处重刑,且明知自己也会受到严厉处罚的情况下,主动表示要自动投案,将自己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自动投案行为充分表现出被告人***自觉、主动地对所犯罪行承担一切责任的主观倾向,认罪态度很好。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下述被告人的其他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参与的抢劫犯罪中,衡量其所起的作用,盗窃罪判几年。比较其他同案犯相对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纵观本案抢劫犯罪过程,被告人***没有实施提出抢劫犯意、准备犯罪工具,选择作案地点和对象,销赃分赃等违法行为。另据被告人***辩称,在抢劫现场其始终没有下车,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与威胁。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驾车载同案犯出入。同案犯中具备驾驶技能的有四人,没有被告人***的驾驶,其他同案犯也会驾驶车辆出入。被告人***的驾车行为,属于给同案犯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一种帮助行为,只起一种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即使没有认定为从犯,衡量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比其他同案犯小,依法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指控被告人***参与的第*起抢劫犯罪事实,系抢劫未遂,依法应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抢劫罪属侵犯财产罪类,主观要件上表现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已发生,是该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基本标志,亦即行为人实施抢劫时,如已占有了公私财物,则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齐备,犯罪已得逞,抢劫既遂;反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占有公私财物,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未齐备,抢劫未得逞,盗窃罪最高判多少年。属抢劫未遂。

指控的第*起抢劫事实中,各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后,欲抢走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因没有摩托车钥匙无法发动并开走摩托车。由于被告人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占有被害人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符合抢劫未遂的情形。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茂财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能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平时表现好,系初犯,系被纠集参与。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后至归案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明显改过自新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突出自首情节,系从犯,一起抢劫未遂,能自愿认罪,能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建议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法定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考虑被告***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及现其本人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有悔过自新表现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能予以采纳。

辩护人: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

律 师:***

*2010年**月**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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