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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怎么判刑

时间:2012-12-19 00:20来源:suny_2 作者:生命力 点击:
深圳地区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席胜律师,执业证联系电话) 本律师结合在深圳地区多年办理刑事案件(本文就非法拘禁案为例)经验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总结就非法拘禁罪在深圳各区法院的量刑规范,以供参考

深圳地区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席胜律师,执业证联系电话)

本律师结合在深圳地区多年办理刑事案件(本文就非法拘禁案为例)经验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总结就非法拘禁罪在深圳各区法院的量刑规范,以供参考,具体案件建议委托律师实际介入辩护。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12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席胜律师,湖南籍人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盗窃罪量刑标准。深圳优秀青年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宝安六区建安一路运恒大厦五楼,新安影剧院对面)。

席胜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的法律素养,主要业务领域专业集中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承办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职务侵占,销赃,交通肇事等罪名,熟知取保候审程序成功率高。执业范围涉深圳市福田区各看守所,宝安区九围看守所,南山区看守所等。执业期间深得委托人好评,严格坚持事实为无罪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为有罪的当事人做罪轻的辩护。执业理念: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当事人的委托!欢迎随时来电咨询委托。席胜律师联系方式

席律师最近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类:

1,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朱xx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华强北收购2台赃物电脑然后销赃)刑事辩护案

2,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诉严x容留卖淫罪刑事辩护案

3,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刘x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案

4,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杨x,刘x,秦x等六人侵犯著作权罪(贩卖盗版光盘达到五百张刑事追诉标准,现“三打两建”重点打击罪名)刑事辩护案

5,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诉张xx盗窃罪(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刑事辩护案

6,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诉王xx抢劫罪刑事辩护案

7,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xx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获得被害人谅解)刑事辩护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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