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成功案例 >> 为李某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成功辩护-(转帖)郑州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郑州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郑州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郑州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郑州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郑州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王维嘉律师简介 博主简介:王维嘉律师,郑州天一环发律师事务所工作,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功底扎实,曾办理众多疑难案件,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实务经验。 律师执业证 中华律师协会会员 王维嘉律师移动电话(郑州地区或有异地委托意向的朋友可打来免费咨询) 博主声明:精力有限,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ffjyzlabz/2012/1108/44510.html。只向郑州地区或有异地委托意向的朋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非郑州地区且无异地委托意向的朋友请勿来电骚扰。 ===郑州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郑州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郑州法律咨询热线电话===为李某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成功辩护 2009年12月14日,受被告人李某姐姐委托为李某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担任辩护律师。 被告人李某2009年9月4日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从青岛非法收购中南海牌香烟500条及七匹狼(豪情)牌香烟90条(价值人民币元),加价销售给在沈阳市经营卷烟店的同学董某从中牟利。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经营超市期间,购进伪劣卷烟进行销售,后被查获。在李某租赁的仓库等处,查获各类伪劣卷烟500余条(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根据 缴获的李某销售卷烟的账本计算,李某在经营期间销售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接手案件后,认真阅卷,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并多次到李某经营场所及证人处落实案件事实,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全面了解案情。由于烟草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辩护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有关《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等等法律法规,形成了严谨而系统的证据链,你看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提出了如下辩护观点:1、被告人李某在销售假烟时,存在赊账和退货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额不准确,不能作为判案的证据使用;2、在李某租赁的仓库等处,查获各类伪劣卷烟500余条,价值13万余元,系未遂,3、被告人李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对以上辩护意见给予全部采纳,最后判处被告人李某缓刑。 判决下来后,被告人李某从看守所出来,仰望苍天,高兴地高呼,“我出来了,我出来了......”,这天是腊月二十九,明天就过年了,看着他重获自由,踏上回乡的列车,能够同家人团聚共度佳节,我为自己的成功辩护而自豪,作为辩护律师有一种成就感油然而生。 技术支持:中国法律网版权所有:刘莉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电话:0532--8271手机您是该网站第位访客 总站网址:EMAIL:law@ 技术/客服:TEL:020-传真:020- ICP备案号:B2- 引文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