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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宏安:应当反对用犯罪的方法打击犯罪

时间:2012-11-16 19:14来源:槛外笑客 作者:若筠 点击:
应当反对用犯罪的方法打击犯罪苗宏安2012-10-3 21:55:57 转自苗宏安律师网 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准确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如果用犯罪的方法打击犯罪,则应当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笔者作为辩护人,在办理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郏雪峰
应当反对用犯罪的方法打击犯罪苗宏安2012-10-3 21:55:57

转自苗宏安律师网

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准确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如果用犯罪的方法打击犯罪,则应当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笔者作为辩护人,在办理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郏雪峰贪污受贿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对郏雪峰实施了非法拘禁。在开庭中,辩护人在法庭上指出了案件存在的非法拘禁行为,但并没有引起法院及相关部门的重视。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该案的非法拘禁事实公布于众,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案情简介

郏雪峰,男,原昆山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2011年5月25日下午4时许,由昆山市卫生局纪委书记送到昆山检察院。2011年5月27日,昆山市检察院决定对郏雪峰的受贿罪立案。同日,昆山检察院决定对郏雪峰拘留。5月27日23时30分,郏雪峰被送到昆山看守所羁押。6月9日被宣布逮捕。2012年5月23日,昆山市法院第一次开庭,6月13日第二次开庭,8月6日第三次开庭。2012年9月10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决郏雪峰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郏雪峰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依法提起上诉。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二,郏雪峰被非法拘禁事实

2011年5月25日下午4时许,郏雪峰被昆山市卫生局纪委送到昆山市检察院,直至27日23时被昆山市检察院决定拘留,在长达50多个小时里,郏雪峰未收到传唤证,未收到拘留证,未收到逮捕证,郏雪峰被昆山检察院非法拘禁。

能证明郏雪峰被昆山市检察院非法拘禁的证据有:

1,昆山市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关于郏雪峰案的情况说明》证明:郏雪峰到昆山检察院的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晚;昆山检察院对郏雪峰受贿案的立案时间是2011年5月27日。

2,昆山市检察院出具的《拘留通知书》证明:郏雪峰被拘留的时间是2011年5月27日。

3,郏雪峰妻子殷文娟出具的《说明》证明:昆山市检察院于5月28日上午10时通知殷文娟到检察院获取拘留郏雪峰的《拘留通知书》。

4,《昆山市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明:郏雪峰被送到昆山市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2011年5月27日23:30。

5,《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接待来访笔录》证明:

(1)昆山市检察院对郏雪峰没有使用传唤证,仅将郏雪峰作为来访者作笔录;

(2)笔录的开始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印证了郏雪峰到检察院的时间;

(3)笔录的结束时间为2011年5月26日,证明这份笔录形成的持续时间是从5月25日到5月26日(实际签字时间是5月27日)。(注:根据郏雪峰的当庭陈述,这份笔录实际结束时间是5月27日晚。办案人员授意让郏雪峰签字时间提前到26日。这份笔录已有郏雪峰受贿8万元的有罪供述,如果笔录的真实时间是26日,检察院不会将立案和拘留的时间推迟到27日。由此反证,笔录实际形成时间为27日,郏雪峰陈述签字时间提前到26日为真。)

以上证据已充分证明,郏雪峰被拘禁的时间为5月25日至27日,昆山市检察院于5月27日立案,并于27日对郏雪峰采取拘留措施。昆山市检察院对郏雪峰实施了50小时以上的非法拘禁。

三,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昆山市检察院对郏雪峰的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50个小时,根据上述规定,昆山检察院的拘禁行为,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四,昆山市检察院对郏雪峰的逼供事实

郏雪峰在开庭时,多次提到,在5月25日下午到达检察院直到5月27日被送看守所以前,在昆山市检察院被非法拘禁期间,长达50多个小时里,郏雪峰持续被站立,不准休息,不准睡觉,不准靠墙。如果郏雪峰陈述为真,这是对郏雪峰非人的折磨,这种变相的刑讯行为,其对人的伤害程度超过对肉体的鞭挞。可以试想,连续三天得不能睡觉休息,这是什么程度的摧残。正如郏雪峰陈述,几天不能睡觉,大脑已经昏昏沉沉,不能自主。5月27日晚,郏雪峰在精神崩溃后,为了能获得休息这项人的基本权利,只能按反贪局工作人员的要求作出供述,自证有罪。

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郏雪峰的辩护人多次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郏雪峰自2011年5月25日至5月27日的视频录像,以确认郏雪峰当庭陈述的逼供事实是否成立。但被公诉人拒绝。

昆山市检察院在多年以前,按江苏省检察院的要求,已经在全院范围配备了全套先进的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昆山市检察院完全能够有能力提供辩护人要求提供的视频录像。昆山市检察院当庭拒绝提供视频录像,致使不能排除昆山市检察院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

昆山郏雪峰受到的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说明当前少数办案人员,有罪推定的观念还非常严重,依法办案的意识还十分淡薄,这是造成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的思想根源。期望昆山检察院能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更好的树立检察人员规范执法的公正形象。这是一位律师由衷的愿望。消极的护短,只会损害自身形象。

更期望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阶段,把好审判关,依法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不要让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像演戏一般走过场。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郏雪峰,男,汉族,1972年生,原昆山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郏雪峰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刑二初字第0092号刑事判决,现依法上诉如下: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昆山市检察院在侦查阶段的违法侦查事实

1,郏雪峰被非法关押50小时。

2011年5月25日下午4时许,郏雪峰在昆山市卫生局纪检委书记陪同下,到昆山市检察院接受调查。直到27日晚间,昆山检察院宣布对上诉人郏雪峰拘留。此前,检察院在未出示任何羁押手续下,上诉人已被非法关押50多个小时。

2,在50多个小时里,郏雪峰受到刑讯逼供。

在2011年5月25日到27日,自从进了检察院,上诉人就没有能睡觉。一直站着,还不能靠墙,靠墙就被打。连上厕所多蹲一会,都被呵斥。而审讯上诉人的侦查人员轮班休息。上诉人两天两夜得不到睡觉休息。到了27日下午,上诉人脑袋一片糊涂,昏昏然,就想睡觉。此时,上诉人的精神完全崩溃。

3,上诉人受到逼供后,唯一的出路只能按检察院的要求瞎编口供

到27日下午,上诉人的脑子已经一片空白,大脑昏昏沉沉,这时只想能睡上一觉。为了得到休息,只能按检察院的要求编口供。上诉人先编了受贿10.5万的事实,没有被通过,只得又编出受贿13.5万元,还是没有被通过,最后编出受贿15.5万的事实后,才被放过。上诉人为了早日逃脱非人的折磨,不得不编出受贿15.5万元的事实。该笔录没有受贿的细节,上诉人也无法说出细节,就是一本按侦查人员的要求,编写的流水账。此后,检察院做了笔录,做了录音录像,然后检察院宣布对上诉人拘留,夜里十一点多钟,上诉人被送到昆山市看守所。

4,到达看守所后,上诉人想说真话,但被威胁,如果翻供,就把单位里节日送礼的钱款算作上诉人的贪污。

5,学习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2011年6月9日被逮捕以前,苏州检察院提审上诉人,上诉人说了真话,告诉苏州检察院,除了收姜华明一万元系真实的外,其余的受贿事实都是被逼说的假话。请求苏州检察院调查。

6,2011年7月,昆山检察院见上诉人翻供,接着调查上诉人的贪污事实,把上诉人在单位里开支的业务费用认定为贪污。

7,对证人的逼供

受贿罪的三位证人:姜华明、李坚、胡晶兵都被进行了关押。为了让证人作证的笔录和上诉人的口供一致,检察院要求证人按上诉人的口供内容作证。不按要求作证,就继续被关押,不给睡觉休息。其中姜华明在检察院被关了三天三夜,前后被关押十多天。按姜华明的说法,在检察院的关押,没有收到任何关押手续。如果不按检察院的要求作证,永远不能出检察院。在这样的威逼态势下,证人作证的客观性已经丧失,这样的证人证言有可信度吗?

二,庭审阶段,公诉人干扰证人出庭作证

本案审理共开了三次庭。第二次开庭后,公诉人为了阻止证人出庭,分别找证人谈话。不准证人出庭。法院通知了十几位证人出庭,仅有吴鸿业没有听从检察院的要求,按时到法院出庭作证。出庭作证后,因吴鸿业在庭上说了真话,事后,吴鸿业被卫生局领导找去谈话,警告吴鸿业不准再乱说。否则,威胁吴鸿业,将调查吴鸿业在医院工作的妻子。

姜华明是本案的主要证人之一。在检察院不准其出庭后,姜华明按检察院的要求写了一份材料,由公诉人递交给法庭。重申了作证的观点,姜华明既然可以写书面材料,为什么不能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询?法庭无法解释证人不出庭的原因,但是都知道检察院阻止了证人出庭。

三,开庭审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走过场

在辩护人的要求下,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在公诉人的不配合下,法庭匆匆走过场。

主要表现是:

1,上诉人反复要求公诉人出示郏雪峰自2011年5月25日至5月27日,郏雪峰在昆山检察院的活动的视频,但公诉人拒绝出示;众所周知,昆山检察院的硬件建设堪称全国一流,从嫌疑人进入检察院开始,就进行全程视频录像。公诉人拒绝出示25日至27日的视频录像,从反面印证了上诉人所说的被逼供的事实。

2,公诉人向法庭共递交了十段视频录像,其中在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出示了两段视频。在第三次开庭时,公诉人拒绝继续展示所递交的其他八段视频。辩护人多次提出异议,但公诉人仍然拒绝出示。上诉人认为,检察院递交法庭的视频,公诉人有义务在法庭播放。公诉人拒绝播放,这是公然违反了最高检察院关于视频录像的规定。

四,本案的庭审程序草率过场。

表现在:

1,辩护人提出的司法鉴定被法庭当庭驳回

上诉人所在的第四人民医院从2005年开始就按昆山市卫生局的要求,对药品、耗材、设备全部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政府采购的事实与郏雪峰的受贿事实紧密相连。因为全部受贿罪的三位证人的笔录,都以销售设备和耗材作为行贿的理由。究竟第四人民医院的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与行贿人所证是否符合,涉及证人作证是否真实。为此,辩护人当庭申请法庭对第四人民医院的政府采购状况进行司法鉴定,但申请被驳回。

2,辩护人申请法庭延期审理要求证人出庭,被法庭当庭驳回。

大部分证人都以出差为由,没有出庭。鉴于本案的侦查机关对被告和证人均实施了刑讯逼供的事实,证人出庭对查清案件事实尤其重要。为此,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请求法庭再次通知证人出庭。鉴于公诉人严重干扰证人出庭,建议对不愿出庭的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以迫使公诉人能配合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但法庭没有采信辩护人的延期审理建议,当庭驳回申请。

五,行贿人的行贿理由不能成立

郏雪峰受贿罪的三位证人:姜华明、李坚、胡晶兵在笔录中均被记录以销售设备耗材为目的向上诉人行贿。

但行贿的动机和理由并不能成立。

以行贿人胡晶兵为例。胡晶兵所在公司一共销售给第四人民两台彩超。一台是2007年,该台彩超由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另一台是2010年,由昆山市卫生局统一采购。这两台彩超的采购,第四人民医院没有任何人参与其中。昆山市卫生系统的政府采购制度,杜绝了医院作为购买人参与采购的现象。换句话说,昆山市的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解除了医疗单位的采购权。政府采购制度从2005年实施以来已经7年之久,医疗器材供应商均知道,医疗机构无采购权的事实。所以,胡晶兵所说的向上诉人行贿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与事实不符。

以行贿人李坚为例。起诉指控行贿数额为5万元。李坚自2007年到2011年间,销售给第四人民医院的眼科耗材总共不足20万元,学习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其销售利润都没有到达5万元,供应商又怎么会送5万元给上诉人呢?况且李坚的耗材还要通过卫生局组织的耗材招标采购。可见,行贿理由不值一驳。

姜华明在录音录像中明确承认:行贿给郏雪峰的数额不过一万到二万,根本没有检察院强制其所说的8.5万元。同样,姜华明所销售的医疗器械均通过政府采购。

由此可见,行贿人所做的证词与本案的其他证据不符,与政府采购的事实不符。上诉人的受贿事实只有一万元。

六,法庭限制辩护人举证

辩护人有几段录音录像需要向法庭举证。

当辩护人在举证阶段,得到法庭允许欲举出这些证据时,公诉人听说是录音录像,立即表示反对,认为来源不合法,建议法庭不准举证。辩护人的证据尚未举出,公诉人如何知道,并加以反对?法庭竟然采信公诉人意见,禁止辩护人举证。从证据质证方面来说,一方发表质证意见,建议法庭是否采信证据,应当在另一方证据开示以后。辩护人的多份证据尚未举出,公诉人有何根据发表质证意见?显然,法庭在公诉人不正当的干扰下,剥夺了辩护人和被告的举证权。

七,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被法庭采信

所谓上诉人贪污第四人民医院的公款4.8万元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

上诉人自2007年初调入昆山市第四人民医院担任院长,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工作,在短短的几年间,从该医院没有积累,经费紧张的状况下,到2011年,第四人民医院已经有了积累1000多万元。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上诉人的积极工作,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在业务有了长足发展后,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医院都要给职工发一些福利性的红包,同时也给业务单位的相关人员送一些节日的礼物和礼金。目的是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医院的业务联系。这些动议都是为了医院的发展,并且,每次都经过医院领导班子开会研究决定。而这些开支都不能按实做账,只能通过开一些假发票冲账。这些行为,充其量只能算作违纪行为。但检察院利用上诉人和证人吴鸿业不愿说出收礼人的姓名,而认为上诉人贪污。

对于2010年中秋节,第四人民医院是否送过礼金,出庭证人吴鸿业作为分管的副院长,在当庭作证时,明确作证有几万元的现金作为礼金送了业务单位。但即使这样,其证言没有被采信。上诉人仍然被原审判决定为贪污罪。

八,贪污罪的查处背景

本案的贪污罪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昆山检察院对上诉人贪污罪的调查,源于上诉人的翻供。进行报复性固定指控。

2011年6月,上诉人多次承认仅收了姜华明一万元,没有收取15.5万元的贿赂后,检察院认为上诉人翻供,立即对所谓的贪污罪立案调查,并延长了侦查期限。检察院的行为,正印证的了昆山反贪局局长的一番话,“如果你郏雪峰翻供不认罪,就将你的单位送礼的钱物算作贪污认定,账册中说明不了去向的钱款,都算作你的贪污数额。”这是很典型的选择性执法和报复性执法。已经损害了执法机关应有的公正形象。

九,在开庭审理期间,公诉人违法调查证人,威胁证人不准出庭

在第三次开庭前,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贪污罪的三位证人证言。根据询问笔录的记载的时间,公诉人调查的时间为2012年7月。该调查的时间位于本案第二次开庭后、第三次开庭前。也就是说,公诉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没有向法庭申请补充侦查,而是公诉人充当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证人调查取证。公诉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的职能分工。实际上,到法院开庭时,侦查阶段已经结束,公诉人无权进行侦查活动。即使需要补充侦查,也应当向法庭申请,由原侦查机关履行侦查职能。公诉人的侦查行为已经混淆了侦查人员和公诉人的法定分工,显然已经严重违法。

在开庭审理阶段,本案法庭已经通知了贪污罪的三位证人出庭。为什么在法庭上公诉人不能对证人当庭调查?况且,三位证人的证言笔录已经在卷,尚有再次取证的必要吗?公诉人在庭审期间对证人的调查取证,只能解释为公诉人在干扰这三位证人出庭作证。正如出庭证人吴鸿业当庭的陈述,在公诉人对其取证时,吴鸿业被关进审讯室,进行了长达三个小时的询问。公诉人在长时间对证人吴鸿业做了工作后,仅用了十五分钟做成了笔录。吴鸿业的当庭作证陈述,已经充分说明了公诉人干扰证人出庭作证的事实。

本案程序上的问题如此之多,实属罕见。只能说本案的事实经不住推敲,程序上的问题就是在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我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的真相,还我一个公道。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

1,恢复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2,本案证人应当出庭;

3,对第四人民医院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司法审计鉴定;

4,允许上诉人的辩护人举出相关的证据;

5,全部播放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视频和录音。

6,上诉人将向上级检察机关举报被非法关押的事实。

上诉人没有受贿15,5万元,也没有贪污4.8万元。请二审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理本案,撤销原审判决,重新改判。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郏雪峰

2012年9月18日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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