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反对用犯罪的方法打击犯罪苗宏安2012-10-3 21:55:57 转自苗宏安律师网 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准确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如果用犯罪的方法打击犯罪,则应当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笔者作为辩护人,在办理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郏雪峰贪污受贿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对郏雪峰实施了非法拘禁。在开庭中,辩护人在法庭上指出了案件存在的非法拘禁行为,但并没有引起法院及相关部门的重视。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该案的非法拘禁事实公布于众,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案情简介 郏雪峰,男,原昆山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2011年5月25日下午4时许,由昆山市卫生局纪委书记送到昆山检察院。2011年5月27日,昆山市检察院决定对郏雪峰的受贿罪立案。同日,昆山检察院决定对郏雪峰拘留。5月27日23时30分,郏雪峰被送到昆山看守所羁押。6月9日被宣布逮捕。2012年5月23日,昆山市法院第一次开庭,6月13日第二次开庭,8月6日第三次开庭。2012年9月10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决郏雪峰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郏雪峰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依法提起上诉。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二,郏雪峰被非法拘禁事实 2011年5月25日下午4时许,郏雪峰被昆山市卫生局纪委送到昆山市检察院,直至27日23时被昆山市检察院决定拘留,在长达50多个小时里,郏雪峰未收到传唤证,未收到拘留证,未收到逮捕证,郏雪峰被昆山检察院非法拘禁。 能证明郏雪峰被昆山市检察院非法拘禁的证据有: 1,昆山市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关于郏雪峰案的情况说明》证明:郏雪峰到昆山检察院的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晚;昆山检察院对郏雪峰受贿案的立案时间是2011年5月27日。 2,昆山市检察院出具的《拘留通知书》证明:郏雪峰被拘留的时间是2011年5月27日。 3,郏雪峰妻子殷文娟出具的《说明》证明:昆山市检察院于5月28日上午10时通知殷文娟到检察院获取拘留郏雪峰的《拘留通知书》。 4,《昆山市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明:郏雪峰被送到昆山市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2011年5月27日23:30。 5,《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接待来访笔录》证明: (1)昆山市检察院对郏雪峰没有使用传唤证,仅将郏雪峰作为来访者作笔录; (2)笔录的开始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印证了郏雪峰到检察院的时间; (3)笔录的结束时间为2011年5月26日,证明这份笔录形成的持续时间是从5月25日到5月26日(实际签字时间是5月27日)。(注:根据郏雪峰的当庭陈述,这份笔录实际结束时间是5月27日晚。办案人员授意让郏雪峰签字时间提前到26日。这份笔录已有郏雪峰受贿8万元的有罪供述,如果笔录的真实时间是26日,检察院不会将立案和拘留的时间推迟到27日。由此反证,笔录实际形成时间为27日,郏雪峰陈述签字时间提前到26日为真。) 以上证据已充分证明,郏雪峰被拘禁的时间为5月25日至27日,昆山市检察院于5月27日立案,并于27日对郏雪峰采取拘留措施。昆山市检察院对郏雪峰实施了50小时以上的非法拘禁。 三,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昆山市检察院对郏雪峰的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50个小时,根据上述规定,昆山检察院的拘禁行为,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四,昆山市检察院对郏雪峰的逼供事实 郏雪峰在开庭时,多次提到,在5月25日下午到达检察院直到5月27日被送看守所以前,在昆山市检察院被非法拘禁期间,长达50多个小时里,郏雪峰持续被站立,不准休息,不准睡觉,不准靠墙。如果郏雪峰陈述为真,这是对郏雪峰非人的折磨,这种变相的刑讯行为,其对人的伤害程度超过对肉体的鞭挞。可以试想,连续三天得不能睡觉休息,这是什么程度的摧残。正如郏雪峰陈述,几天不能睡觉,大脑已经昏昏沉沉,不能自主。5月27日晚,郏雪峰在精神崩溃后,为了能获得休息这项人的基本权利,只能按反贪局工作人员的要求作出供述,自证有罪。 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郏雪峰的辩护人多次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郏雪峰自2011年5月25日至5月27日的视频录像,以确认郏雪峰当庭陈述的逼供事实是否成立。但被公诉人拒绝。 昆山市检察院在多年以前,按江苏省检察院的要求,已经在全院范围配备了全套先进的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昆山市检察院完全能够有能力提供辩护人要求提供的视频录像。昆山市检察院当庭拒绝提供视频录像,致使不能排除昆山市检察院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 昆山郏雪峰受到的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说明当前少数办案人员,有罪推定的观念还非常严重,依法办案的意识还十分淡薄,这是造成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的思想根源。期望昆山检察院能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更好的树立检察人员规范执法的公正形象。这是一位律师由衷的愿望。消极的护短,只会损害自身形象。 更期望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阶段,把好审判关,依法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不要让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像演戏一般走过场。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郏雪峰,男,汉族,1972年生,原昆山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郏雪峰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刑二初字第0092号刑事判决,现依法上诉如下: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昆山市检察院在侦查阶段的违法侦查事实 1,郏雪峰被非法关押50小时。 2011年5月25日下午4时许,郏雪峰在昆山市卫生局纪检委书记陪同下,到昆山市检察院接受调查。直到27日晚间,昆山检察院宣布对上诉人郏雪峰拘留。此前,检察院在未出示任何羁押手续下,上诉人已被非法关押50多个小时。 2,在50多个小时里,郏雪峰受到刑讯逼供。 在2011年5月25日到27日,自从进了检察院,上诉人就没有能睡觉。一直站着,还不能靠墙,靠墙就被打。连上厕所多蹲一会,都被呵斥。而审讯上诉人的侦查人员轮班休息。上诉人两天两夜得不到睡觉休息。到了27日下午,上诉人脑袋一片糊涂,昏昏然,就想睡觉。此时,上诉人的精神完全崩溃。 3,上诉人受到逼供后,唯一的出路只能按检察院的要求瞎编口供 到27日下午,上诉人的脑子已经一片空白,大脑昏昏沉沉,这时只想能睡上一觉。为了得到休息,只能按检察院的要求编口供。上诉人先编了受贿10.5万的事实,没有被通过,只得又编出受贿13.5万元,还是没有被通过,最后编出受贿15.5万的事实后,才被放过。上诉人为了早日逃脱非人的折磨,不得不编出受贿15.5万元的事实。该笔录没有受贿的细节,上诉人也无法说出细节,就是一本按侦查人员的要求,编写的流水账。此后,检察院做了笔录,做了录音录像,然后检察院宣布对上诉人拘留,夜里十一点多钟,上诉人被送到昆山市看守所。 4,到达看守所后,上诉人想说真话,但被威胁,如果翻供,就把单位里节日送礼的钱款算作上诉人的贪污。 5,学习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2011年6月9日被逮捕以前,苏州检察院提审上诉人,上诉人说了真话,告诉苏州检察院,除了收姜华明一万元系真实的外,其余的受贿事实都是被逼说的假话。请求苏州检察院调查。 6,2011年7月,昆山检察院见上诉人翻供,接着调查上诉人的贪污事实,把上诉人在单位里开支的业务费用认定为贪污。 7,对证人的逼供 受贿罪的三位证人:姜华明、李坚、胡晶兵都被进行了关押。为了让证人作证的笔录和上诉人的口供一致,检察院要求证人按上诉人的口供内容作证。不按要求作证,就继续被关押,不给睡觉休息。其中姜华明在检察院被关了三天三夜,前后被关押十多天。按姜华明的说法,在检察院的关押,没有收到任何关押手续。如果不按检察院的要求作证,永远不能出检察院。在这样的威逼态势下,证人作证的客观性已经丧失,这样的证人证言有可信度吗? 二,庭审阶段,公诉人干扰证人出庭作证 本案审理共开了三次庭。第二次开庭后,公诉人为了阻止证人出庭,分别找证人谈话。不准证人出庭。法院通知了十几位证人出庭,仅有吴鸿业没有听从检察院的要求,按时到法院出庭作证。出庭作证后,因吴鸿业在庭上说了真话,事后,吴鸿业被卫生局领导找去谈话,警告吴鸿业不准再乱说。否则,威胁吴鸿业,将调查吴鸿业在医院工作的妻子。 姜华明是本案的主要证人之一。在检察院不准其出庭后,姜华明按检察院的要求写了一份材料,由公诉人递交给法庭。重申了作证的观点,姜华明既然可以写书面材料,为什么不能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询?法庭无法解释证人不出庭的原因,但是都知道检察院阻止了证人出庭。 三,开庭审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走过场 在辩护人的要求下,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在公诉人的不配合下,法庭匆匆走过场。 主要表现是: 1,上诉人反复要求公诉人出示郏雪峰自2011年5月25日至5月27日,郏雪峰在昆山检察院的活动的视频,但公诉人拒绝出示;众所周知,昆山检察院的硬件建设堪称全国一流,从嫌疑人进入检察院开始,就进行全程视频录像。公诉人拒绝出示25日至27日的视频录像,从反面印证了上诉人所说的被逼供的事实。 2,公诉人向法庭共递交了十段视频录像,其中在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出示了两段视频。在第三次开庭时,公诉人拒绝继续展示所递交的其他八段视频。辩护人多次提出异议,但公诉人仍然拒绝出示。上诉人认为,检察院递交法庭的视频,公诉人有义务在法庭播放。公诉人拒绝播放,这是公然违反了最高检察院关于视频录像的规定。 四,本案的庭审程序草率过场。 表现在: 1,辩护人提出的司法鉴定被法庭当庭驳回 上诉人所在的第四人民医院从2005年开始就按昆山市卫生局的要求,对药品、耗材、设备全部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政府采购的事实与郏雪峰的受贿事实紧密相连。因为全部受贿罪的三位证人的笔录,都以销售设备和耗材作为行贿的理由。究竟第四人民医院的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与行贿人所证是否符合,涉及证人作证是否真实。为此,辩护人当庭申请法庭对第四人民医院的政府采购状况进行司法鉴定,但申请被驳回。 2,辩护人申请法庭延期审理要求证人出庭,被法庭当庭驳回。 大部分证人都以出差为由,没有出庭。鉴于本案的侦查机关对被告和证人均实施了刑讯逼供的事实,证人出庭对查清案件事实尤其重要。为此,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请求法庭再次通知证人出庭。鉴于公诉人严重干扰证人出庭,建议对不愿出庭的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以迫使公诉人能配合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但法庭没有采信辩护人的延期审理建议,当庭驳回申请。 五,行贿人的行贿理由不能成立 郏雪峰受贿罪的三位证人:姜华明、李坚、胡晶兵在笔录中均被记录以销售设备耗材为目的向上诉人行贿。 但行贿的动机和理由并不能成立。 以行贿人胡晶兵为例。胡晶兵所在公司一共销售给第四人民两台彩超。一台是2007年,该台彩超由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另一台是2010年,由昆山市卫生局统一采购。这两台彩超的采购,第四人民医院没有任何人参与其中。昆山市卫生系统的政府采购制度,杜绝了医院作为购买人参与采购的现象。换句话说,昆山市的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解除了医疗单位的采购权。政府采购制度从2005年实施以来已经7年之久,医疗器材供应商均知道,医疗机构无采购权的事实。所以,胡晶兵所说的向上诉人行贿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与事实不符。 以行贿人李坚为例。起诉指控行贿数额为5万元。李坚自2007年到2011年间,销售给第四人民医院的眼科耗材总共不足20万元,学习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其销售利润都没有到达5万元,供应商又怎么会送5万元给上诉人呢?况且李坚的耗材还要通过卫生局组织的耗材招标采购。可见,行贿理由不值一驳。 姜华明在录音录像中明确承认:行贿给郏雪峰的数额不过一万到二万,根本没有检察院强制其所说的8.5万元。同样,姜华明所销售的医疗器械均通过政府采购。 由此可见,行贿人所做的证词与本案的其他证据不符,与政府采购的事实不符。上诉人的受贿事实只有一万元。 六,法庭限制辩护人举证 辩护人有几段录音录像需要向法庭举证。 当辩护人在举证阶段,得到法庭允许欲举出这些证据时,公诉人听说是录音录像,立即表示反对,认为来源不合法,建议法庭不准举证。辩护人的证据尚未举出,公诉人如何知道,并加以反对?法庭竟然采信公诉人意见,禁止辩护人举证。从证据质证方面来说,一方发表质证意见,建议法庭是否采信证据,应当在另一方证据开示以后。辩护人的多份证据尚未举出,公诉人有何根据发表质证意见?显然,法庭在公诉人不正当的干扰下,剥夺了辩护人和被告的举证权。 七,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被法庭采信 所谓上诉人贪污第四人民医院的公款4.8万元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 上诉人自2007年初调入昆山市第四人民医院担任院长,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工作,在短短的几年间,从该医院没有积累,经费紧张的状况下,到2011年,第四人民医院已经有了积累1000多万元。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上诉人的积极工作,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在业务有了长足发展后,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医院都要给职工发一些福利性的红包,同时也给业务单位的相关人员送一些节日的礼物和礼金。目的是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医院的业务联系。这些动议都是为了医院的发展,并且,每次都经过医院领导班子开会研究决定。而这些开支都不能按实做账,只能通过开一些假发票冲账。这些行为,充其量只能算作违纪行为。但检察院利用上诉人和证人吴鸿业不愿说出收礼人的姓名,而认为上诉人贪污。 对于2010年中秋节,第四人民医院是否送过礼金,出庭证人吴鸿业作为分管的副院长,在当庭作证时,明确作证有几万元的现金作为礼金送了业务单位。但即使这样,其证言没有被采信。上诉人仍然被原审判决定为贪污罪。 八,贪污罪的查处背景 本案的贪污罪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昆山检察院对上诉人贪污罪的调查,源于上诉人的翻供。进行报复性固定指控。 2011年6月,上诉人多次承认仅收了姜华明一万元,没有收取15.5万元的贿赂后,检察院认为上诉人翻供,立即对所谓的贪污罪立案调查,并延长了侦查期限。检察院的行为,正印证的了昆山反贪局局长的一番话,“如果你郏雪峰翻供不认罪,就将你的单位送礼的钱物算作贪污认定,账册中说明不了去向的钱款,都算作你的贪污数额。”这是很典型的选择性执法和报复性执法。已经损害了执法机关应有的公正形象。 九,在开庭审理期间,公诉人违法调查证人,威胁证人不准出庭 在第三次开庭前,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贪污罪的三位证人证言。根据询问笔录的记载的时间,公诉人调查的时间为2012年7月。该调查的时间位于本案第二次开庭后、第三次开庭前。也就是说,公诉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没有向法庭申请补充侦查,而是公诉人充当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证人调查取证。公诉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的职能分工。实际上,到法院开庭时,侦查阶段已经结束,公诉人无权进行侦查活动。即使需要补充侦查,也应当向法庭申请,由原侦查机关履行侦查职能。公诉人的侦查行为已经混淆了侦查人员和公诉人的法定分工,显然已经严重违法。 在开庭审理阶段,本案法庭已经通知了贪污罪的三位证人出庭。为什么在法庭上公诉人不能对证人当庭调查?况且,三位证人的证言笔录已经在卷,尚有再次取证的必要吗?公诉人在庭审期间对证人的调查取证,只能解释为公诉人在干扰这三位证人出庭作证。正如出庭证人吴鸿业当庭的陈述,在公诉人对其取证时,吴鸿业被关进审讯室,进行了长达三个小时的询问。公诉人在长时间对证人吴鸿业做了工作后,仅用了十五分钟做成了笔录。吴鸿业的当庭作证陈述,已经充分说明了公诉人干扰证人出庭作证的事实。 本案程序上的问题如此之多,实属罕见。只能说本案的事实经不住推敲,程序上的问题就是在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我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的真相,还我一个公道。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 1,恢复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2,本案证人应当出庭; 3,对第四人民医院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司法审计鉴定; 4,允许上诉人的辩护人举出相关的证据; 5,全部播放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视频和录音。 6,上诉人将向上级检察机关举报被非法关押的事实。 上诉人没有受贿15,5万元,也没有贪污4.8万元。请二审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理本案,撤销原审判决,重新改判。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郏雪峰 2012年9月18日 共1页 (责任编辑:admin) |